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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股权从民主走向集中 有利于业务创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 13:15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马莉 北京报道

  自从2002年7月12日证监会出台了基金公司股东“1+1”(一参一控)政策至今,基金公司股权转手层出不穷。

  曲线控局

  10月12日,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转让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已获证监会的正式批准。转让后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9%、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6%、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5%。

  国元证券作为长盛基金的第一大股东,其控制权掌握在安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公司———安徽国元控投集团手中,国元控投和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同属于安徽国资的直属企业,而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国资之间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此次股权转让完成之后,长盛基金的股权尽归安徽国资。

  而另一个典型的案例则是较早时候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更替,经过多次换手,衡平信托以其持有的49%的股份最终获得了宝盈基金的控制权,打破了多年以来宝盈股权平均的局面。股权受让完成后,另两家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分别为:成都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6%、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5%。

  “我们的最终控制权在迪康集团手中。”宝盈公司的一位内部员工告诉记者。衡平信托为四川首家获得《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其中民营企业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以1.7亿股占出资比例的49.92%,根据此前媒体的公开报道,原本欲加盟宝盈的全兴集团,鉴于关联交易问题,被证监会否决,成都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方才接手宝盈26%的股份,而该公司本身与迪康一样同为衡平信托的股东。

  若干基金公司股权转手的案例,长盛和宝盈绝对不是特例。

  一股独大Vs.均股化

  中国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之初,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其发起人资格的限定,券商自然而然地成为基金公司的控股大股东。券商与基金公司同业联系紧密,大股东操纵、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谋利等情况开始出现,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

  在规范基金交易行为、严防大股东操纵的同时,基金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自从2002年7月12日,证监会以答记者问的方式出台了对市场影响深远的“1+1”政策,即“每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两家,其中控股不超过一家”,股权从高度集中转为日趋平均。

  “早期市场不成熟、相关的法令规范不齐备的时候,为避免股东利益的操纵,基金公司的股权都趋于平均。”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章嘉玉告诉记者,“但是基金公司股权日趋集中是一个长期自然的趋势。”

  “1986年台湾第一代投信产生的时候都是平均股权。”章嘉玉向记者引述了台湾基金业发展的状况,“光华投信的早年也有4-5个股东。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上个世纪末,此后允许外资收购,随着市场的发展,相关法令日趋成熟,金融控股集团逐步成形,基金公司的股权日趋集中。”章嘉玉说,“现在光华投信尽管还拥有像安泰人寿这样的小股东,但是荷兰银行已经稳居主导地位了。”

  “我觉得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越简单越好。”银河证券杜书明在采访中告诉记者,在国外,金融企业大部分都是全资附属的。

  “阳光下的运作是基金公司最大的特点。”章嘉玉说,“只要有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力的监管,所谓的大股东内幕交易其实是很难的。”

  股权集中利于业务创新

  当基金公司的股权日趋集中于某个机构时,出于该机构的资源优势或者地缘优势,为基金业的创新开了一条新路。

  “从经营策略上说,一个企业覆盖所有的市场是很困难的。”章嘉玉介绍说,除了少数巨头可以真正覆盖整个市场,更多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专注于市场的细分,这种细分可以是基金公司只做某种产品的市场,也可以是只做某个地区区域市场。比如荷兰银行2002年在美国收购了MONTAG&COLDWELL,这家基金公司就只投资大型股。

  “在未来中国市场上,每一个基金公司都可以有自己比较独特的定位,基金公司只有在某一个客户层的领域里面创造自己特有的地位,才能在竞争中具备优势。”章嘉玉说,“比如,我们的合作伙伴是湘财证券,我们自然希望湘财荷银在湖南地区的市场具有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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