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有望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条例正在制定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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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 07:44 证券时报 | ||||||||||||
监管层正在加紧制订相关条例 本报讯 基金公司将有望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目前监管层正在加紧制订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相关条例,而各基金公司对此业务也表示出了浓厚兴趣。
据介绍,目前初步确定的基金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主要包括三种方式:特定基金资产管理、信托型单独账户资产管理和委托代理型单独账户资产管理。特定基金资产管理方式,是指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客户签订特定基金资产管理合同,由资产管理人代表特定客户进行证券投资。信托型单独账户资产管理方式是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单个特定客户签订信托型单独账户资产管理合同,由资产管理人代表特定客户进行证券投资。而委托代理型单独账户资产管理方式,则是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单个特定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型单独账户资产管理合同,以资产委托人名义设置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由资产委托人自行进行证券投资。 据悉,特定基金资产管理的资产,以及信托型单独账户资产管理的客户资产,只能是委托人的货币资产;而委托代理型单独账户的特定客户资产,可以是资产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货币资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金融资产。特定基金资产管理的单个特定客户的资产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特定客户数量不得超过200户;单独账户资产管理(包括信托型和委托代理型)的单个特定客户资产数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此外,申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公司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例如已经管理一只或一只以上基金,所管理的全部基金运作时间不低于一年;具有专门从事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的部门、投资组合经理,与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必须与基金管理业务严格分开,基金经理与投资组合经理不能相互兼任等。 有关基金公司人士表示,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的出台,将扫清基金公司在委托理财特别是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业务方面的障碍,有利于基金公司从单纯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走向“资产管理公司”,同时也有利于委托理财业务在规范健康的秩序中发展。(记者 金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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