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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巨田基础行业基金默认分红方式的提示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 11:12 证券时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4年7月15日下发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经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协商一致,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15日发布《关于修改〈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部分内容的临时公告》,将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修改为“投资者可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特作如下提示:

  1、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新申购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时未选择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请在销售网点明示。

  2、自2004年10月20日起,以前认购(申购)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时未选择分红方式、且未做过分红方式修改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将由红利再投资改为现金分红;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想保留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可以自即日起到份额所在的网点修改分红方式。

  特此公告!

  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5日

  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部分内容的临时公告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通知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同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对《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自2004年10月20日生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新名词的替换

  根据新法规中的表述方式,重新规范了一些提法,将原《基金契约》中的“基金契约”改为“基金合同”、“基金单位”改为“基金份额”、“基金持有人”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改为“基金份额净值”、“发行公告”改为“发售公告”。

  另外,在释义部分,取消对“公开说明书”的释义项,将“招募说明书”的释义内容扩展为“指《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该修改的依据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的替换

  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将原《基金契约》中“《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表述方式改为“《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另外,在释义部分,取消对“《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释义项,增加“基金法”的释义项,即“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作出的修订”。

  三、最低份额持有人数的限制

  在基金成立及存续期内最低有效份额持有人数的限制中,由原来的100人改为200人。该修改的依据是《运作管理办法》第12、44条的规定。

  四、对申购和赎回的费用部分的修改

  增加管理人调整有关费率(不包括上调费率)的三个原则性规定,该修改的依据是《销售管理办法》第30、31、32条的规定。新增内容如下:

  “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但须按规定提前公告。

  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在赎回时缴纳认购费或者申购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但须按规定提前公告。

  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标准,但须按规定提前公告。”

  五、对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基金公开披露信息的分类及披露时间、方式等要求对原《基金契约》中“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原《基金契约》该部分内容为: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2、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3、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发布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4、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1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布该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5、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基金经理更换;

  (7)重大关联交易;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9)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10)基金终止;

  (1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2)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3)其他重大事项。

  (三)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持有人的收益预期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恐慌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信息事务管理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将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现修改为: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基金募集信息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运作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将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临时信息

  基金发生以下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

  (4)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将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信息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将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须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将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办公时间内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将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办公时间内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六、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改为现金分红

  原《基金契约》约定“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经除权后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现改为“投资者可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该修改的依据是《运作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

  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一)关于召开事由

  原《基金契约》约定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1、修改《基金契约》,但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除外;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决定终止基金;5、与其他基金合并;6、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表述与《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不一致,现修改为:

  “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关于召集方式

  原《基金契约》约定为: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由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下,该部分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书面要求;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述表述与《基金法》第七十二条、《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一条规定不一致,现修改为:

  “1、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关于会议的召开方式

  原《基金契约》约定为:

  “开会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会议可以召开。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或以上的,通讯方式开会有效。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上述表述与《基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一致,现修改为:

  “开会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可以召开。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的,通讯方式开会有效。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四)关于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部分内容

  原《基金契约》约定为: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会议通知中所列出事项的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由于《基金法》和《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提前30日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因此原《基金契约》中对临时提案或提案修改的约定需要修改。修改如下: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五)关于议事内容与程序“2、议事程序”部分内容

  原《基金契约》约定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由于《基金法》和《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提前30日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因此该内容需要修改。修改如下: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拟讨论事项,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关于表决中“特别决议”部分内容

  原《基金契约》约定为: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上述表述与《基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一致,现修改为: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七)关于“生效与公告”

  原《基金契约》约定为: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1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根据《运作管理办法》,修改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本公告仅对此次《基金契约》的修改事项予以说明,其最终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此次修改后的《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已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欲了解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04年2月1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2004年2月1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2004年2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的《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公告文件,亦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t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8)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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