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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经典配置修改持有人大会程序等内容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 08:55 证券时报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中信经典配置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等内容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证监基金字[2004]104号《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基金字[2004]106号《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中信经典配置基金基金管理人———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会同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对《中信经典配置基金基金契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涉及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收益分配方式、赎回费归属基金资产的比例相关约定,相关条款的修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附:《中信经典配置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

  《中信经典配置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一、原契约第四部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规定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委托人共同组成。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召开事由

  (1)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1、变更基金合同(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导致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情况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必须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送达的地点;

  5、投票表决截止时间(适用于通讯开会时);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五)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现场开会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程: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时,应当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日,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条件。

  (2)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3、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通知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持有人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日,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第4条规定的条件,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1)现场开会”的相关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但是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但是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

  提出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比例为其提出提案之时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和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正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无法主持大会,或符合上述第(三)款第3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会议的,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形成决议并在5日之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及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做出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至少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还应当同时公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二、原契约第九部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第(七)条申购和赎回的费用第1点规定修改为:

  “1、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赎回费将按照赎回当时适用的费率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余额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基本手续费用。”

  三、原契约第十九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第(三)条收益分配原则第2点规定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现金分红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视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四、原契约第二部分“释义”,增加如下内容:

  增加:《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增加:《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指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号令形式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

  增加:《证券投资资金运作管理办法》:指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号令形式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证券投资资金运作管理办法》。

  除上述修改外,原“基金契约”的提法一律修改为“基金合同”;原“基金持有人”的提法一律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起设立” 一律修改为“募集设立”;“发行” 一律修改为“发售”;“基金成立”一律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

  关于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分红方式的公告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公司会同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决定自即日起对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约定调整为“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现金分红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视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自即日起,新申购基金时未选择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请在销售网点明示;以前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未选择交易账户分红方式、且未做过分红方式修改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将由红利再投资改为现金分红,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想保留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可以自即日起到份额所在网点修改分红方式。对于同一投资者在两个或以上不同的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公司基金的,需要分别在购买了本公司基金的销售机构设置分红方式。

  本公告对以上事项予以说明,其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法律文件,亦可到本公司网站( www.citicfunds.com)等处查询。

  对希望了解基金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82251898)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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