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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荷银关于修改旗下两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 08:41 证券时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湘财合丰系列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湘财荷银行业精选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和《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湘财合丰系列基金《基金契约》的修改

  (一)将原第十九条第三款之第三项修改为:“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二)将原第四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部分内容做如下修改:

  1、在原第二款“召开事由”中增加:“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一项。

  2、将原第三款之第二项修改为:“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将原第三款之第三项修改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某只行业类别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有权以书面方式说明提议单独事项及理由)。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4、将原第四款中“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20天”之“20”天修改为“30”天。

  5、将第五款“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修改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适用于就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中,就共同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总份额指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总份额。就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总份额指涉及该单项事由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所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系列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1)的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本系列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②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所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5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以收到书面表决材料的日期为准)。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②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系列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③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

  ③基金管理人按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④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将原第七款中“50%(不含50%)以上”中的“(不含50%)”删除。

  7、将原第七款之“(2)特别决议”修改为:“对共同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通过方可作出;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共同事由则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对单独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涉及该单项事由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决定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8、将原第九款之第一项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三)原第五条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涉及上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事项的,按上述规定也做相应的修改。

  (四)在第九条第五款第一项之后增加:“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用”。

  二、湘财荷银行业精选基金《基金契约》的修改

  (一)将原第十九条第三款之第一项修改为:“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

  (二)将原第十九条第三款之第二项修改为:“基金持有人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三)将原第四条第三款之第二项修改为:“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四)将原第四条第三款之三项修改为:“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将原第四条第九款之第一、第二项合并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六)将原第九条第五款中涉及赎回费的内容修改为:“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赎回费率不超过3%,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用”。

  三、将上述两个基金的基金契约中涉及“基金契约”的表述均修改为“基金合同”,“基金持有人”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上述修改已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五、上述修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六、修改后的《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xchyf.com)、交通银行网站(www.bankcomm.com);《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布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www.bank-of-china.com)网站。

  特此公告。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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