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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终结好人举手 基金公司门槛陡然高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 09:36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谢飞 深圳报道

  9月27日,基金业等待多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出台,翌日,《关于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随后出台。

  漫长的等待终于有了结果,然而,对于等待在基金公司大门之外的人来说,这不是一
个好消息。

  基金公司门槛陡然提高

  此次出台的《办法》共七章六十九条,对基金公司的设立条件、变更、运营办法等作了详细规定。

  业界关注的是,《办法》对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的条件作了详细规定,业内普遍认为,这些规定大大提高了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

  证监会此次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被框定为四大类机构,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机构。这意味着目前能作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圈定在证券公司、证券咨询公司、信托公司,虽然并没有明示银行可以设立基金公司,但由于银行亦属于“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之列,因此,实际上为银行进入基金业是预留了口子的。

  但对这四类机构来说,基金公司的这张门票并不好拿。

  有两大规定将众多申请人挡在基金公司的大门之外。《办法》的实施细则《通知》中对主要股东的经营业绩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经营业绩按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亏相抵为净盈利执行”。

  有券商人士表示,这对目前普遍出现亏损的券商带来了难题,很多券商近年来出现巨额亏损,即使是3个会计年度总和计算也不一定能满足条件。

  而对于主要股东“资产质量良好”,《通知》的详细解释对许多券商来说更像是一把杀手锏,规定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按净资本占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信托资产管理机构按拨备覆盖率不低于30%、资本净额(动态)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执行。”

  净资本是证监会特别为券商“量身定做”的考核指标。具体而言,净资本是指证券公司净资产中具有高流动性的部分,主管部门可以此指标来限制证券公司的负债类业务,减少偿付风险,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原理类似。

  据券商人士估计,净资本能够达到注册资本70%以上的券商寥寥。

  有券商知情人士透露,在最初的征求意见稿中,净资本的标准一度设在80%,许多券商为此纷纷向证监会陈情,希望能取消这一条款或者放松尺度,证监会综合各方意见,最后依然没有取消这一条款,只是将标准从80%降低到70%,也算一种妥协。

  不过,有关人士分析,证监会也并没有“赶尽杀绝”,《通知》只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信托资产管理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两个季度末的相关数据均应符合以上要求”,将净资本的期限缩短为提交材料前的两个季度,适当降低了一些难度,“券商可以选择在符合要求的两个季度之后上报申请材料。”有券商的人员评价说。

  尽管如此,有券商表示,现在券商亏损严重,资产质量不佳,能达到上诉条件的券商也不多。

  对信托公司来说,拨备覆盖率不低于30%也不是容易的事情。“拨备”,一般指金融机构用于核销坏账所预留的资金,或流动性极强的资产,如国债。四大行的拨备覆盖率一直不高,比如2002年年末中国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仅22.09%,建行的覆盖率仅13.4%。资质不好的信托公司也很难达到30%的覆盖率。

  证监会有形之手调控基金业

  自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放宽了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范围开始,基金公司的设立施行“好人举手”制度,只要有关机构符合基本的规定,就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设立基金公司。

  由于没有具体的高门槛条款限制,这一制度带来了基金公司的大规模扩容。截至今年6月中旬,国内已经成立的和获准筹建的基金公司总共有48家,中资基金公司36家,合资基金公司12家。

  而新《办法》的出台,业内人士认为,基金公司的设立门槛已经大大提高,这实际上意味着好人举手制度的终结,基金公司的设立高潮过去了。

  目前净资本比例的硬约束,是否又会导致一些券商股东因不符合条件而被迫退出,或者形成一场大规模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增加净资本的运动?

  对此,《通知》采取了对已设立的基金公司不予追究的方式,只是如果该基金公司主要股东再度发生变化,则必须要符合新的《办法》规定。

  先到者再度享受着先到的优惠。

  尽管证监会提高基金公司进入门槛是减少目前基金公司的竞争压力,提高基金公司的质量考虑,但有专业人士认为,“以净资本作为基金公司准入的核心条款是否合适”是值得探讨的。

  净资本指标主要反映公司的资产流动性状况和偿付能力,从而减少券商的偿付风险。但是券商发起设立基金公司不是负债业务,是股权投资,所以对其资产的流动性、偿付能力要求就应该有所区别或相对低些,而对公司其它方面比如资产规模、市场地位等要求应相对严格些。

  证监会酝酿的这个《办法》,被业界认为是监管层有意控制基金公司数量的一大举措。

  有观点认为,由于基金公司具有管理社会大众资金的功能,其角色较一般的企业特殊,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和制度缺陷容易形成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基金公司的设立门槛应该有所提高。

  但有关人士认为,人为地提高基金公司进入门槛,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原则。行政规定提高进入壁垒,对于尚未进入的机构是不公平的,让先进入的公司有了更多的非市场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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