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首次被单独提出 应高度关注执行到位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 11:21 证券时报 | |||||||||
□窦彬 作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与持有人之间最重要的文件,基金合同在长期以来其实并未得到足够重视,至少不如基金契约那么受到高度关注。随着监管部门在上周就基金的内容与格式出台了最新规定,这一现象就可能会有所改变。这是因为,根据最新规定,基金合同将基本包括了基金契约的主要内容。
从1997年以来,实际上在基金合同方面完全是空白,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唯一可以作为双方合约使用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实际上也主要是对基金契约作出有关规定,着眼点并非基金合同。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基金合同首次被单独提出要求就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从具体内容上看,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着相当详细的要求。例如,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持有人各自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最低要求,甚至包括基金收益分配都提出了分配比例、分配时间、分配次数等方面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基金合同中写得明明白白。而从涉及到的内容范围看,一个明确的主导思想就是,凡在基金契约中涉及的重要内容均必须在基金合同中写得明明白白,绝不能误导持有人。这对于投资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喜讯,从此不必担心在基金投资过程中遭遇误导。 但是,不得不提及的是,基金合同制定规范仅是一个开始,执行到位才是更加关键的。从2001年推出开放式基金以来,基金运作在整体上还是极为规范的。但是,随着基金发行日益艰难,一些不太规范的运作也在个别基金中有所抬头,并在投资者中引起较大反响。显然,基金合同的使用将促使基金管理人加强自律,进一步提升运作规范程度。当然,由于某些基金运作是比较隐蔽的,不规范运作仍有一定空间,因此,外部力量的介入来加强监管也是极为重要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基金合同的规范使用将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合同是在基金发行之初就制定好了的,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一些内容可能会有较大变化,如基金投资限制等。这样,即使是基金契约即时进行更新,基金合同只可能保留有样本,从而与基金契约有一定差异,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向持有人作出即时、必要的书面解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