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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认可主交易商制 意图激活上市开放式基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 13:08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周涛 程林 深圳报道

  将于9月29日发行结束的首只上市开放式基金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可能将采用主交易商制度。

  9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召开了上市开放式基金发行工作暨主交易商制度座谈会,就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主交易商制度征求部分基金、证券公司的意见。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深交所构想的LOF主交易商制度,已经得到证监会高层的认可,并且证监会希望深交所做进一步研究,尽快完善相关细节。

  主交易商制度构想

  在此次座谈会的一周之前,深交所提出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补充规定》草案,并组织部分深圳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代表就主交易商制度进行了小范围的探讨。

  由于相关细则正在研讨与完善中,深交所方面表示不便透露更多细节。不过,“深交所欲推行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活跃市场。”一位参加意见征询会的基金公司代表说。

  按照拟议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补充规定》草案,主交易商制度的主体内容是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前要指定一家或多家深交所会员担任主交易商,履行上市开放式基金持续报价义务及相关事项。

  一位与会代表对记者表示,主交易商将在发行时认购一定比例的基金存量,主交易商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开展交易,如果市场不活跃或低效运行时,主交易商就有义务进行交易活跃市场,买卖盘都要挂。

  LOF本身相对于现有的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是一个创新,由于LOF拥有多种交易方式,既可在柜台办理申购赎回,也可在二级市场交易,另外,LOF还可以根据基金净值与交易所交易价格差别进行套利,因此,主交易商有较大的空间在交易活跃时盈利。

  而主交易商更重要的作用体现在市场不活跃时的买卖盘,在市场低效运行或者不活跃的形势下主交易商必须履行持续报价义务,而此时主交易商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在主交易商制度的构想中,将有一种补偿办法,主交易商将得到最低的申购、赎回费率、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返还,以此来弥补主交易商因为活跃市场的付出。

  “目前这种构想显然是借鉴了做市商制度的一些设计原理,从交易所的立场出发,LOF主交易商制度的主要目的在加强流动性,活跃市场。”一家与会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的代表说。

  事实上,主交易商制度是做市商制度为适应中国国情的一种变革。在国外,主交易商制度一般用于柜台市场和场外市场,主要交易对象是一些交易比较清淡、或非上市的证券。在主交易商制度下,由一家或多家具备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通过这种不断进行的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投资者的流通性需求。而主交易商可以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

  对于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来说,对未来某些证券品种的流动性的判断决定了交易所对引入主交易商制度的态度。

  深交所对于LOF的这一构想得到证监会的认可与支持显得比较顺理成章,股市一度滑落1300点以下,而之前,基金公司较大幅度的减仓也是一个推动股指下挫的重要原因。“一般的基金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引导投资理念、平衡市场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管理层发现基金在淡市都大量减仓,导致市场更加清淡,管理层、交易所更希望有常规存在的、可以充分活跃市场的力量,LOF主交易商构想也就应运而生。”一位与会的证券公司人士分析说。

  问题与未来

  由于方案还只是初步的构想,在座谈会上,相关机构代表对于其中未完善地方提出疑问与建议。

  基金的规模以及主交易商认购的规模是一个问题。如果以活跃市场为主要目的,并实施主交易商制度,那么,上市开放式基金要达到或控制在多大规模才是合适的?其中主交易商认购多大比例的存量才合适?这些都没有相关的先例可以参照。

  主交易商的确定采取什么方式?是否会有许多券商争着做主交易商?是采取指定的方式还是竞争的方式?

  主交易商的义务与利益也是与会代表集中关注的。主交易商在竞价中不可能享受特殊地位,主交易商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其权利无法保证,虽然交易手续有一定优惠,但相较其承担的风险微不足道。如果市场波动大,主交易商因为履行双向报价义务而有重大的损失,又将如何?作为主交易商,如果有一天认为这种方式无法为其带来盈利,不想干了,那么退出机制该如何设计?

  目前竞价制度下,券商虽然不是主交易商,但在某一证券差价过大或没有委托时,却可以通过双向报价获取差价收益。而一旦券商承担了主交易商的义务,就不能随意放弃双向报价义务,其他券商则可能趁机通过双向报价,把原本属于做市商的利润夺走。

  一位代表认为,只有具备较大的最小变动单位,视委托规模而定的分层次交易市场等条件的交易市场,才具有实施主交易商制度的可行性。

  除此之外,还有监管难题要解决,例如监管主交易商的行为,防止坐庄等。

  业内人士表示,第一只LOF基金发行情况不甚理想,而深交所对LOF寄予很大希望,并不希望第一只LOF基金平淡收场,此次提出主交易商制度,也是深交所积极求变的一种现实选择。

  参与意见征询的众多代表对于主交易商制度都比较赞同,但认为还有很多具体的细节需要完善。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说,进行创新是比较好的,做市商主要是为了防范流动性风险,但是,借鉴国外的制度一定注意吃透,制度创新要建立竞争、透明的机制,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第一目的。

  南方基金有关人士对记者说,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将引入多家券商担任该基金的主交易商,并将选择其中的2至3家券商担任核心主交易商,并准备在成立后的一个月左右安排上市交易。显然,深交所留给自己完善主交易商制度的时间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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