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的组建规则正酝酿由一年一组建改为资格审批管理制度。在昨天举行的四季度国债筹资会议上,有关部门就2005年国债承销团组建方案组织讨论,并向业内公布了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显示,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组成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管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将于每年12月对国债承销团成员进行一次资格审核。业内人士认为
,此举意味着国债承销团不再采取一年一组建的方式,而是由审批管理委员会对承销团成员的资格进行年审,以此对国债承销团成员构成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这一征求意见稿,国债承销团将分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原先按不同市场组建的国债承销团不再单独成立,而是合并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同时,规则对国债承销团成员数量进行总量控制,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控制在25家左右。
申请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必须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规模。其中,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另外,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的机构,必须是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并且在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交易和承销的综合排名中,列前30位。
此外,对国债需求量较大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可向审委会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特别成员。除不能进行国债分销外,享有甲类成员类似的权利和义务。上海证券报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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