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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解《基金法》 意在为宝钢增发解难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 08:03 深圳晶报

  “我们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的110号文件,内容令人困惑,这实在有点帮宝钢圈钱的嫌疑。”宝钢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昨天刚刚就增发方案等内容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记者就接到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金公司老总的电话。记者随后拿到了110号文件,并就此采访了相关人士。

  根据宝钢昨天发布的公告内容,估计宝钢向社会公众增发的募资额需要近40家券商 承销。

  《基金法》明确规定,禁止“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与此相对应的是,宝钢股份2004年半年报显示,33只基金(分属17家基金公司)持有宝钢股份,这些公司的股东中大约有20家券商。“按照业内的普遍理解,如果这20家券商加入了承销团,则33只基金都不能参与宝钢增发。”一位市场人士说。

  “一些业内人士猜测,由于担心基金受限制可能导致宝钢增发失败,中金向证监会递交了一份《关于基金参与证券发行受到限制问题的建议》,并提出了突破法规限制的要求。”

  “基金部对中金《关于基金参与证券发行受到限制问题的建议》的复函内容,有助宝钢圈钱的嫌疑。”一位基金公司老总看到110号文件后,颇为不满地对记者表示。

  记者随后拿到了110号文件,即《关于〈关于基金参与证券发行受到限制问题的建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其中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基金财产可以买卖下列证券:(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基金可以买宝钢才是文件的核心内容,对宝钢和中金来说当然是好事,但对于整个市场来说呢?”该基金公司老总认为,《基金法》已有相关规定了,“如果规定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应是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来解释,基金监管部此举是否合适?”该基金经理的看法得到了接受采访的其他业内人士的认同,他们认为基金监管部的这一做法值得商榷。(晶报 记者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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