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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解释关联方 基金参与一级市场空间增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 09:49 证券时报

  监管部门首次对关联方作出解释——基金参与一级市场空间增大

  本报讯 日前,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就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提交的“基金参与证券发行受到限制问题的建议”复函,根据复函内容,前段时间市场关注的“基金参与证券发行受限的问题”基本解决。

  证监会基金部给中金公司的《关于“关于基金参与证券发行受到限制问题的建议”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称,基金财产可以买卖:(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这一规定显然较以前业内的理解有较大差异。《基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此前,市场对这一规定的理解是,无论是主承销、副主承销还是分销都属“承销”之列。

  由于基金公司的股东多为证券公司,一旦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时承销团庞大,受到影响的基金面会非常大。而此次复函,证监会基金部将《基金法》中的“承销”定义为“主承销”,这就将影响范围大大缩小了。

  以长江电力为例,该股发行时,承销团由近40家券商组成,而主承销商只有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一家。同样,按照这一规定,早前因《基金法》上述规定而放弃中国联通(资讯 行情 论坛)配售的国泰基金公司、中信基金公司、银河基金公司旗下基金均可以参与中国联通的配股,因为国泰基金公司的股东———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基金公司的股东———中信证券、银河基金公司的股东———银河证券,只是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

  复函还将非控股股东排除在“其他重大利害关系”之列。复函允许基金购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也就是说,非控股股东与基金公司的关系不属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不过,业内对于何为控股股东,理解略有不同。比较一致的意见是,第一大股东肯定属于控股股东,但对于各股东均分股权或多个第一大股东均衡持股的情况,业内的看法就有分歧,估计这还是需要监管层进一步明确。据不完全统计,各股东均分股权或多个第一大股东均衡持股的基金公司至少有10家。

  有知情人士透露,即将发布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也只对主要股东进行了规定,具体规定是“出资额最大,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5%”。

  此外,复函还要求,基金财产用于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业内人士认为,中金公司是宝钢股份增发的主承销商,证监会的这一复函对宝钢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的增发具有重大意义,排除了基金参与宝钢增发的法律障碍,为宝钢股份的顺利增发铺平了道路;同样,这一复函对今后大型企业上市发行股票也有深远的影响。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质疑证监会对《基金法》相关规定进行解释的合法性。(记者 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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