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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迈上基金之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 08:46 证券日报

  解读人民银行召开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座谈会

  □ 邹继怔

  2004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召集国有商业银行负责人,讨论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问题。从今年6月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首次披露正酝酿商业银行设立 基金公司的思路,到日前央行高调表态支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并且拟定了具体的业务发展步骤,只有短短的3个月时间。

  无论对于中国的货币市场还是资本市场,无论是对于主要从事间接融资的商业银行还是对于主要服务于直接融资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主管货币政策的人民银行主持召开的这次会议将是中国金融市场和中国金融史上的重要事件。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仅是对银行业务的突破,更重要的是对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的重大突破,其作用将是深远的。

  我国的金融改革正处在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单一银行体系向多元市场体系过渡的过程中。要想在逐步降低间接融资比重、发展直接融资的基础上,同时兼顾银行改革并切实维护商业银行利益,允许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则是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

  从法律方面看,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近期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都为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预留了足够的空间。

  商业银行以参股、控股或成立子公司的形式来管理基金是国际通行的经营模式。在国外,几乎所有的基金公司都有商业银行背景。而在我国,这种尝试才刚刚开始。今年7月29日,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在上海开业,由于其特殊的背景,即母公司中银香港是中国银行的控股公司,因此业内人士相信,从某种程度上说商业银行进入基金业已经成为事实。

  允许商业银行从目前的基金营销和托管向发起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过渡,对于扭转目前直接融资比例偏小、商业银行作为融资主渠道聚集风险过多局面以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作用十分明显。支持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有利于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改革,保持金融整体稳定,优化资源配置。

  目前基金公司股东和业务人员主要来自于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这种特殊的结构比较适合基金在资本市场运作。但如果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公司就可以在货币市场发挥主导作用,这将有利于基金公司完善运作体系。

  尽管各有侧重,但是商业银行涉足基金公司必将引发基金业发生巨大变化,那些运作不规范、实力不够强的基金公司将遭遇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基金行业的重新布局也可能因此而加速。

  但是,银行发起基金不意味着银行资金可以直接入市,在基金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不会有什么变化,只是资金在资本市场和银行之间的流动会更加便利,银行收购基金的现象将可能发生。金融业最终是要通过购并整合来提高效率。

  按照人民银行解释,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发起各种专门类型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和各类债券型基金以及股权投资基金。这几种类型的基金可以适度交叉,但当前阶段主要应侧重于债券型基金。通过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投资次级债券、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MBS或ABS)以及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吸引个人投资者购买,在一定程度上将集中于商业银行的储蓄资金有效地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同时,可以为资本市场培育更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根据这样的要求,我认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是先从货币市场基金入手进行操作。因为商业银行在长期的货币市场操作过程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识别和控制系统,能够比较准确地把握中央银行的宏观政策意图,能够进行丰富的投资组合,并且有效规避风险。货币市场基金作为连接银行储蓄和债券市场产品的蓄水池,对于适应利率变动、适时调整资金流向、保护投资人利益,将发挥其特殊的作用。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犹如一块大蛋糕,除基金公司早早下手外,商业银行如何能获得“入场券”分享这块蛋糕越来越受到关注。随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藩篱的拆除,商业银行直接进入货币市场基金的前景一片光明。而对于证券市场来说,已经看到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贯通之后,源源不断的资金流入证券市场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看到银行设基金公司有利的一面的同时,必须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保持清醒认识。

  首先,由于银行资金特别是储蓄资金一直被严格进入证券市场,特别是1998年和2001年央行就曾严打银行资金违规入市。此次对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的意见从整体上说是对银行业务的突破,更重要的是对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上的重大突破,但是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能否适应日成气候的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要求。

  我注意到此次对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的意见表示只是说银行可以发起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并没有说银行自己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如果采用集团出资控股形式,其自有资金并没有介入。对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股东和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二者之间应该有必要的防火墙限制,对于二者可能的关联交易,应依照基金法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约束。

  其次,目前我国全部40家基金公司共管理了近3000亿元的金融资产,但是大的基金公司如南方、华夏、博时等管理的资产规模将近300亿元,而小的基金公司则不足10亿元,并且有一些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处于负债经营之中。银行主导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客户资源、资金动员、市场销售等方面,跟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相比,优势相当明显。这种状况下,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介入所激起的波浪,很容易掀翻这些原本弱小的基金公司,使之面临倒闭或并购的境地。是否对由于银行进入基金市场可能对市场内现有的基金管理机构造成的冲击要有足够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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