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蚌埠探索
本报记者 夏树 曹茸 杨丹丹 李朝民
浩浩淮河分南北,稻黄麦熟两岸香。位于淮河岸边的安徽省蚌埠市,不仅是一个人烟辐辏、商贾云集的通都大邑,像一颗明珠镶嵌在中国的南北分界线上,而且也是一个工业名城、农业大市,作为一座巨大的粮仓和工业重地,闪耀着淮河儿女的富庶和荣光。
与中部其他农业大市一样,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随着大量青壮年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蚌埠也出现了务农劳力老龄化和农业兼业化现象,“谁来种地”、“怎样种地”问题日益突出。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近年来,蚌埠市委、市政府因势利导,以土地流转为抓手,种养大户、职业农民等新型经营主体应运而生,通过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初步探索出一条老工业城市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路。
初冬时节,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的热潮中,记者踏访蚌埠大地,沿着淮河两岸走乡村进农户,不仅深切感受到蚌埠人民学习十八大、贯彻十八大的热情和实践,感受到蚌埠上下建设现代农业的探索成果,也一睹了他们描绘未来发展蓝图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战略思路。
分类培育 重点支持种养大户
创新农业经营体制首先要创新经营形式,包括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创新的本质是对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完善,必须加强政府指导,防止走偏。
“农业发展的功夫要下在农业之外。”蚌埠市委书记周春雨认为,“从根本上走出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的局限,推进土地流转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应该是最优路径。”
如何引导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是一个重大课题。蚌埠的基本思路是:分类培育,重点突破;底线是“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
从采访情况看,现在蚌埠新型经营主体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二是以食品加工为主的工商企业;三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如何对待他们,三个关键词表明了政府的立场:重点支持,正确引导,加以规范。
为何实行区别对待?蚌埠市农委作为农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土地流转、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职责。他们给出的解释是: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坚持了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具有旺盛生命力,将予以重点支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要向其倾斜,提高农业规模效益;工商企业参与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建设,但其本质是排斥家庭经营的,在利益分配上,农民利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必须予以规范引导;土地股份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许多只是在土地流转中起到中介作用,有的将土地变为集体经营,必须慎重对待。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其实是经营形式的创新,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等。不论是采用什么形式,农户始终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创新本质是对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完善,关系党的农村基本政策,必须加强政府指导,防止走偏。”蚌埠市代市长白金明说。
为了更好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蚌埠市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制定了“4+1”合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即“项目布局、资金补贴、科技投入、金融信贷”和“完善社会保障”扶持政策。比如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4000万元用于土地流转以奖代补,整合各项涉农资金优先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
蚌埠市农委纪检书记王崇丽介绍说,近两年,蚌埠坚定不移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推动了土地流转进程,目前全市土地流转面积已达107万亩。土地主要流向粮食、蔬菜、畜禽养殖、特色水产、花卉苗木等基地建设。据预测,到“十二五”末,蚌埠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将达200万亩以上。
规模经营 新型经营主体效益凸显
中央明确提出,家庭经营不仅适合分散经营,也同样适合规模经营。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要因地制宜,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把保护农民利益、保护耕地、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生产能力放在第一位。
综观蚌埠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实践,取得的效益是多方面的,如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和组织化市场化程度、推动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巩固完善、带动了农村城镇化和农民市民化等,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活力。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新型经营主体在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也逐渐凸显。2011年,蚌埠实现农业增加值144.38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615元。
怀远县马城镇农民赵其瑞,从2004年开始承包土地种粮,至今累计流转土地1.02万亩,一年稻麦两熟,目前已达到吨粮田。
他说:“刚开始流转的时候大部分是孬地,政府给予了很多扶持,2004年至今,仅农田水利投资就有六七百万元,现在基本实现了旱能灌、涝能排。怀远是全国最大的糯稻生产基地,去年普遍丰收,每亩毛收入就有2000多元,利润很可观。去年我又贷了350万元,准备再流转1万亩土地继续种粮。”
赵其瑞的“致富经”道出了蚌埠众多种养大户的心声。据统计,蚌埠全市564个新型经营主体中,绝大部分从事粮食生产、加工和高效农业等。目前,全市已形成200万亩优质小麦、120万亩优质水稻、100万亩优质玉米和87万亩优质花生为主的种植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格局。
“像赵其瑞这样的新型经营主体,其意义不光在于粮食产量增加,关键是找到了一条稳粮之路。”蚌埠市农委副主任李勇分析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流转土地用于种粮的占56%,不种粮的占44%,前者比例的增加有助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除了种养大户,在蚌埠,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工商企业也是一类重要的新型经营主体。他们利用当地资源优势,通过资源配置和生产经营上的联合,引导农户集中到一个基地和产业,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相对集中的布局和规模生产,加速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现代牧业。五河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丁云红介绍说,现代牧业投资24亿元在五河县建设10万亩草场、存栏4万头奶牛养殖及日加工600吨液态奶的种养加一体化项目。在保证农民基本土地收益的前提下,可解放劳动力3万个左右。保守估算,通过务工、经商,农民一年总增收将达5亿元左右。
此外,中纺粮油、台湾大成、浙江森禾、大连成达、南京雨润等一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纷纷落户蚌埠。2011年,蚌埠全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62家,规模企业农产品加工年产值366.8亿元,增长73.7%,总产值和增幅分列安徽省第五和第一。
“农业发展需要资金、技术、人才和现代管理,工商企业投资农业,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和规模经营,国家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但针对近年来资本下乡并大规模租种农民土地存在的问题,中央政策精神的基调是不鼓励甚至限制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直接租种农户土地,以避免土地出现过多的非粮化和非农化。”周春雨说。
职业农民 新型经营主体的主力军
新型经营主体应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以区别于对农业的短期行为。因此,新型职业农民将是我国新型经营主体的主力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等现实问题的关键。
当前,蚌埠土地流转面积已达24%(涉及约70万农民),规模经营比例明显上升,但规模化生产和小农并存的格局将较长时间存在。土地集中后,必须充分考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农民的就业、转移与城镇化发展是否协调等系列问题。对此,蚌埠市委市政府早有谋虑,把他们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之中,作为关系长远、关系根本的大事来抓,力争培育出一批高素质的新型经营主体。
不久前,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启动会议在蚌埠召开。蚌埠市副市长刘亚在介绍经验时说,培育农民旨在富裕农民,富裕农民关键要减少农民。重点分流一批兼业农民、重点引导一批传统农民、重点培育一批大学生及打工返乡青年,是蚌埠市有序分流农民、培育农民的三种有效形式。
今年31岁的张小红是五河县秋实草业公司的拖拉机手,她说:“以前,我在浙江打工,对家里的地也不怎么用心,因为效益太低了。去年,我家十多亩土地全流转给草业公司,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后,我在公司开拖拉机,每月旱涝保收有3笔收入:第一笔是土地流转费,每亩750元;第二笔是国家的种粮补贴,每亩有200多元;第三笔是开拖拉机收入,每月3800元。现在,日子过得很滋润。”
五河县浍南镇白徐村村民陈先许与张小红略有不同,他把土地流转给专业合作社后,县里召集他们开展集中培训,重点传授良种、良法的操作技能、使用技术。怀揣技术的老陈又被政府组织到专业合作社打工务农,年工资收入近3万元。他给记者算了笔账:家里5口人(1个小孩),总共20亩承包地,流转之前,一年夏秋两季纯收入1万元。现在,一家全年净收入增至13万元左右。
新型职业农民的主体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及打工返乡青年,他们有文化、没技术,对农业、农村有热情、感兴趣,但没经验。固镇县仁桥镇红彤彤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王汉就是其中的一位。他以前在外搞建筑,有些资金积累。因为看好农业的前景,于是毅然返乡,流转了3000亩土地,搞起了规模种植。由于他参加了职业培训,学到了不少新技术,如今王汉已从“门外汉”变成了“行家”。他说:“我们把地不当地种,而是当生意做。”
“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潜移默化地指导他们农业新技术,传授农业科技新概念,鼓励他们适度规模流转土地从事现代农业及特种养殖业。目前,新型经营主体大都从事良种生产、高效农业及专业合作社,他们真正担当了新型职业农民的重任。”蚌埠市农技推广中心主任潘虹说。
据了解,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方面,蚌埠也制定了相关扶持政策,比如:土地流转,在自愿基础上,鼓励成片土地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生产扶持,在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基础上,将新增的农业补贴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金融信贷,建立担保基金,解决新型职业农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融资困难;农业保险,扩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给予政策优惠等。
专家表示,新型经营主体应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以区别于对农业的短期行为。因此,新型职业农民将是我国新型经营主体的主力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等现实问题的关键。
蚌埠实践给人以启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是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深化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要义就是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通过生产方式的变革焕发出更大的生产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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