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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山:把农村集体产权量化到人 坐实收益权

2013年02月06日 10:21  经济日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张晓山

  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

  农民与农村土地之间的关系是农村最重要的经济关系,也是最重要的政治关系。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和前提。

  通过全面确权颁证,明晰农村集体耕地、林地、宅基地、其他集体土地及资产的产权,将承包地、宅基地之外的集体土地以及其他资产、资金在村民小组范围内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人。通过这种改革,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摸清和掌握自己所在集体的全部家底并将自己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用益物权以及集体资产的收益权坐实。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有的地区出现的村干部背着群众把地卖了,而群众却处于“不知道卖了多少地,也不知道还剩下多少地”的窘境。为农民合法行使权利、稳定农村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创造了条件,并为创新农业基本经营体制奠定了坚实的产权基础。

  在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一些地区进行村庄合并、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通过“增减挂钩”、“占补平衡”,节余出数额庞大的建设用地,从而缓解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中的土地制约。但一些地方政府在城乡统筹、建设新农村的口号下,重点不是放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而是在土地资本化上下功夫,盯着建设用地指标,发展地方的“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土地出让金收入成为地方的重要收入来源。

  村庄整治是触动农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的历史性变革,是农村空间布局的重新调整,农村山河的再造。让农民迁离世代居住的家园和改变长期形成的生活方式,必须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尊重农民的意愿,警惕用搞运动的方式出现新一轮剥夺农民土地的倾向,不能剥夺农民作为用益物权人对承包地和宅基地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

  农民的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关键是农民在获取补偿之后,在整个土地的增值过程中产生的净收益(剩余)中,农民应该获得属于他们的份额。农民得到土地开发净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就能获得一种长久的可持续的发展能力。应探索农民能动地参与土地资本化进程,建立政府、社会资本和农民集体共同开发、合作共赢的机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民可以自主经营建设用地,或与开发商合作,政府征收地产税或物业税,以税收来调节收入分配。在土地开发和补偿成本越来越高,土地出让金的纯收益比例不断下降的情况下,这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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