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和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成立大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供销总社等八部门定于11月下旬在北京召开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会后我部将召开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成立大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进一步推动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发挥龙头企业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会议时间
2012年11月26日-27日,会期两天。
26日全天召开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27日上午召开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下午召开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成立大会。
请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代表于25日下午5点前报到。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会员代表于26日下午5点前报到。28日中午前所有会议代表离会。
三、会议地点
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京西宾馆召开。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成立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会议报到地点在京西宾馆(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一号,电话:010-68536633),请参会人员持本通知报到。
四、参加人员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负责同志(典型发言单位为主要负责同志,另电话通知)1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处长1人,全程参加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成立大会。
2、请省级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分配名额组织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会员代表(主要是各省、区、市拟推荐为常务理事或理事的单位会员,名额见附件1)参加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成立大会。会员代表须是龙头企业或省级龙头企业协会的主要负责人。
五、有关要求
1、所有参会人员名单由省级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统一填写《参会人员回执表》(见附件2)。请务必于11月16日16:00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2、请按照分配名额组织人员参会,不得超员。
3、25日晚上8点召开预备会,请各省参会处长参加。
4、在参加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成立大会时,请着正装出席。
5、会议不安排接站,请会议代表自行前往和离会。
6、会议期间食宿费由会议负责,往返差旅费由参会人员自行负责。
联 系 人:寇广增 康志华
联系电话:010-59191911、59193163(兼传真)
电子信箱:59193163@163.com
附件:
1、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会员代表名额分配
2、参会人员回执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14日
附件1 | ||
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会员代表名额分配 | ||
序号 | 省份 | 名额 |
1 | 北京 | 9 |
2 | 天津 | 4 |
3 | 河北 | 5 |
4 | 山西 | 3 |
5 | 内蒙古 | 3 |
6 | 辽宁 | 18 |
7 | 吉林 | 13 |
8 | 黑龙江 | 6 |
9 | 上海 | 3 |
10 | 江苏 | 13 |
11 | 浙江 | 4 |
12 | 安徽 | 12 |
13 | 福建 | 17 |
14 | 江西 | 4 |
15 | 山东 | 24 |
16 | 河南 | 24 |
17 | 湖北 | 7 |
18 | 湖南 | 4 |
19 | 广东 | 6 |
20 | 广西 | 5 |
21 | 海南 | 2 |
22 | 重庆 | 6 |
23 | 四川 | 22 |
24 | 贵州 | 5 |
25 | 云南 | 6 |
26 | 西藏 | 0 |
27 | 陕西 | 5 |
28 | 甘肃 | 4 |
29 | 青海 | 4 |
30 | 宁夏 | 3 |
31 | 新疆 | 18 |
3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 |
注:名额分配给单位会员(龙头企业和省级龙头企业协会),请优先组织推荐为常务理事、理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个单位限报1人参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