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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农村合作社生不增死不减分红政策引矛盾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3日 10:24  奥一网
广东顺德农村合作社生不增死不减分红政策引矛盾

  摘要:顺德“死人有分红,生人无享受”的股红分配争议或将过去,作为全省综合改革试验区,顺德昨日出台《关于开展规范和完善顺德区农村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即农村综合改革实施细则2号文,下称2号文),延续过去固化政策,重点规范、完善股份的继承、转让、赠与等的流转原则和办理程序。

  南都讯 顺德“死人有分红,生人无享受”的股红分配争议或将过去,作为全省综合改革试验区,顺德昨日出台《关于开展规范和完善顺德区农村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即农村综合改革实施细则2号文,下称2号文),延续过去固化政策,重点规范、完善股份的继承、转让、赠与等的流转原则和办理程序。

  “死人有分红,生人无享受”引矛盾

  农村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社”)作为重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股份固化分红的分配争议一直是顺德乃至珠三角的敏感话题。2001年,顺德区曾实施深化农村体制改革,股权以“生不增、死不减”的固化政策运行,全区当时261个股份社固化的股民约72万人。

  但时隔十载,这项政策的内外部环境均已发生变化,10年间已积累了一些新矛盾、新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当数“死人有分红,生人无享受”的股红分配问题。据顺德区委社工部统计数据,这期间已死亡的股民有3.5万~4万人,但其中只有10%办理了股权继承手续,大部分人仍然以死亡人口名义领取股份分红。

  延续“生不增死不减”固化政策

  2004年,顺德区曾出台《顺德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以规范股份社的日常管理,但对于股份的继承、转让、赠与等的流转原则和办理程序,却一直未有明确的指引,而这一缺失,也导致了股权无序流转时有发生。

  昨日发布的2号文,着重在规范股份合作社组织架构、理顺股份合作社议事规则、明确股份合作社股东权益、完善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等五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根据2号文,顺德在坚持2001年深化农村体制改革推行的股份社股权“生不增、死不减”固化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制定了该《意见》,重点对股份的继承、转让、赠与等的流转原则和办理程序进行了规范和完善,以促进股份的合理流动,解决以往股份流转“有出路、无指引”的问题,逐步化解“死亡人口有享受、新出生人口无分配”的现象。

  不过,昨天出台的这份文件,股权流转的方式与周边地区,如南海等地一样,股份流转仅可在股份社内部流行。

  焦点

  转让赠与主要在股份社内部进行

  根据2号文,股份流转包括继承、转让、赠与三种方式,对股份的继承,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执行。对已故股东的股份继承的规定,是顺德逐步化解“死亡人口有享受、新出生人口无分配”现象的重要环节。2号文提出,原则上自股东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属股份合作社提出办理申请,在2号文实施前已故的且未办理股份继承的,应自2号文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属股份合作社申请办理。不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份合作社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

  而在刚刚出炉的2号文中,顺德对股份的转让(或赠与)行为都设定了限制性条件,主要从易于管理以及大多数群众接受的角度出发,要求股份的转让(或赠与)主要在股份社内部进行。其中,要求受让(受赠)人必须是户籍在本村(社区)的近亲属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如翁婿、婆媳)的亲属,或者户籍在本村(社区)的股份社股东及其配偶、子女,或者是所属的股份合作社。

  个人股份不得超总股数的1%

  为防止利益集团通过收购方式过度集中股份,通过垄断股份进而影响民主决策的风险,在2号文中,顺德对股东个人所持股份份数提出了限制性条件———股东通过受让、受赠方式累计取得的股份,不应超过股份合作社总股份数的5‰(或股份合作社的股东,其个人所持股份不应超过股份合作社总股份数的1%),以此从源头上防范股份过分集中而出现的控制民意表决的可能。

  社会股东将不享有股份社表决权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人口的频繁迁徙流动,无疑增加了股份流转后股东身份性质的复杂性,对股份社的日常管理和实施民主决策造成一定的影响。2号文提出,股份社股东设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并清晰界定了这两类股东各自享有的权益。

  2号文引入“村居股东”、“社会股东”概念,提出了股份社股东设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并清晰界定了这两类股东各自享有的权益———二者均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但前者较后者多了一项权益,即享有股份社的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

  在认定上,对2001年农村体制改革时一次性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以及该意见出台前已通过股份继承、转让、赠与等流转方式获得股份的人员,原则上核定为村居股东。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依法享有股份社的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但在当时股份流转时,所属股份社章程已明确规定其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的,则应登记为社会股东。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股份社的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重新核定股东类别后,由股份社发放相应的股东证,作为股东享受集体权益的身份证明。

  股份可“倍增”以便流转分割

  2001年实行股权固化政策时,大多数股份社都是按照“一人一股”的方式进行股份配置,在办理股份继承时,当存在多个继承人,需对股份数进行拆分继承时,往往出现一人继承“零点几股”的情况,这既对股份社的日常管理带来不便,也不能很好地体现股权的具体价值。探索推行股份倍增办法,即股份社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股东各自所持股份统一同时乘以一个倍数,在保持股东个人权益不变的情况下,实现股份总数的成倍扩大。实行股份倍增办法后,将有效解决股份流转过程中存在的股份分割难问题,办理股份流转较以前将轻松容易得多。

  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另外,2号文不再推行股份社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会议的做法,而是重新明确了股份社设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等组织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股东代表会议是股份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是股份社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股东代表可以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也可按股东数量的若干比例,由全体股东分片选举产生,实行分片联系制度,对所在片区的股东负责。

  采写:南都记者何帆燕 南都制图:黄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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