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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理事长:互助保险理性选择

2012年10月30日 16:53  中国渔业报 

  互助保险是我国渔业发展的理性选择

  一、对渔业保险的认识

  1.从社会角度看,现代社会需要不断加强风险保障工作。

  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物质文化水平逐步提高,与此同时各种风险因素也日益凸现。现代化,不仅仅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和物质的极大丰富,现代社会也是风险社会、危机社会。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它是后工业化社会、特别是科技进步的产物,被称之为现代风险社会。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最具原创性的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的汉娜•阿伦特也将现代社会称之为危机社会。风险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品性。

  现代社会需要正确地感知和认知风险,把握其特征:一是风险表现形式的多样化,风险不仅表现为环境和自然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战争风险方面,还包括文化、教育和人的危机;二是风险覆盖面的广泛性,风险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覆盖所有人群;三是风险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隐蔽性,而且后果严重。现代社会更需要加强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风险保障体系,提高社会的风险承载能力,渔业自然也不例外。同时,在风险社会的大环境中,从人类关怀、民生关怀的目标出发,我们也更应该强化“培育社会”和“保卫社会”的意识、信念和行动。

  2.从行业角度看,渔业的诸多特性更加凸显渔业保险的重要性。

  (1)高风险性

  渔业是典型的高风险行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自然风险。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台风、风暴潮、洪涝、海啸等灾害频发,渔业经济损失巨大。据统计,每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渔业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0亿元,据协会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入保的渔民会员死亡率高达120~160人/10万人/年。特别是,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自然灾害越来越没有规律,覆盖面越来越大,破坏力越来越强,渔业生产面临着更严峻的自然风险。

  人为风险。渔民作业中,因不熟悉渔业机械造成的人员伤残、因瞭望疏忽等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近海商船数量剧增,航道拥挤,不仅挤占传统渔场,碰撞事故频发)、因操作失误引起的机械故障和火灾等现象时常发生。另外,渔民为抢夺渔业资源而进行的械斗、被海盗袭击、以及被外国军警抓扣等也日渐增多。

  经济风险。一是借贷风险大。渔船投资大,渔民造船基本是亲属间的合资或民间借贷(一艘钢制渔船少则几十万,多则数百万甚至几千万元),如果生产效益不好,很容易引发金融风波。二是生产空间缩小。随着双边渔业协定生效,我国作业渔场面积大幅度缩小,加之近外海传统经济鱼类持续衰退、海域环境污染日益加剧,使得渔民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而渔业养殖用地又因耕地保护受到制约,远洋渔业也受到准入制度的制约。三是生产成本增高。船用设备和材料以及柴油价格持续上扬、劳动力成本不断增高等使得渔业生产成本加大。四是资源衰退,捕不到鱼。

  市场风险。渔业产品销售高度依赖市场。渔民不像农民,由政府收购粮食,国家设有最低保护价,而渔民的收入增长则完全依赖于市场,市场价格和社会购买力波动给渔民收入增长带来隐性风险。由于我国渔业组织化程度较低,渔民的抗风险能力不容乐观。

  (2)政治特性

  渔业具有政治特性。渔业的政治特性更多体现在海洋渔业上。中国渔船航行作业在祖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是对国家主权——海洋领土、海洋权益、海洋资源的维护;悬挂五星红旗的渔船是我国流动的国土。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东海、南海海洋权益斗争日益激烈,渔船和渔民已成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第一梯队,为他们提供保险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支持他们的渔业生产活动,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宣示主权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战略意义。

  (3)国际特性

  渔业具有国际特性。渔船在“过渡水域”作业,必须遵守双边渔业协定;在公海作业,要遵守国际公约;在他国水域作业,需要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在外国港口停泊,要遵守港口国管理制度(PSC)。另外,出口的水产品,如遇质量安全问题,很容易引发国际贸易纠纷。健全的渔业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我国渔业“走出去”的步伐,提高我国渔业的国际竞争力。

  3.从民生角度看,渔业弱势群体更需要渔业保险支持。

  渔民属于农民范畴,但又具有与农民显著的不同。首先,渔民缺乏基本的风险保障,渔民不像农民拥有土地作为天然社会保障,也没有清晰的海域使用权,其正常生产作业面临生与死的考验,也因渔船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参加不了工伤保险,当其体力不能胜任繁重的渔业生产时几乎没有什么收入来源;其次,渔民增收的难度较农民大,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业的减负补贴力度,农民享有很高的政策收益,包括减免农业税、特产税和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等等,相对而言,渔民受益程度较低,享有柴油补贴和造船补贴等也大都指向于拥有渔船的船东而非广大的渔民群众,而且近海渔业资源的衰退,渔民受教育程度低等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渔民的增收;最后,渔民是农民中的弱势群体,由于生产作业环境的恶劣,除少量的渔船船东外很多人迫于生计从事渔业生产(特别是海洋捕捞生产),渔民中大多数是社会的底层人员,文化程度低,他们除了捕鱼没有其它的谋生技能,转产转业困难,更需要社会的关爱。

  二、对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认识

  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起伏跌宕相比,渔业互助保险自1994年开展以来,在国家没有资金投入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渔民船东间的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的风险分散机制,实现了良性循环发展,从未出现偿付能力危机,为我国农业保险树立了典型范例。渔业互助保险是一种存在的哲学:

  1.互助保险模式适应农(渔)业保险发展

  从理论上看,互助保险在农业领域更具有优越性,体现在:一是互助保险的低成本、低价格优势,可以吸引农(渔)民积极参与,为收入较低的农(渔)民拥有保险保障提供了可能;二是互助保险本身自有的监督机制,弱化了保险双方的信息的不对称,可以更大程度地避免投保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问题;三是互助保险适应我国“大国小农”的国情,有助于解决农(渔)业保险经营管理困难;四是有利于加强农业防灾减损工作。

  从实践上看,一是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渔业保险市场的主力军,牢牢占据了90%以上的市场份额,得到了各级渔区政府的认可和广大渔民群众的拥护,接受了历史的检验;二是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其商业保险市场高度发达,但在渔业领域均是采用互助保险的模式成功解决渔业风险保障问题的。

  2.渔业互助保险更符合我国渔业发展现状

  古典经济学理论中的一个基础假设是将利润最大化作为每个企业生存的基本目标。但是,现代西方的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对这一观点进行反思。著名的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指出:“企业不是单纯的经济单位,企业的目的存在于社会责任之中,利润是企业能否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结果。”美国著名的环境经济学和企业家保罗•霍肯更是对现有企业模式提出批判:“企业毁掉这个世界,没有更含蓄的方式来表达这个意思。……企业已经迷失了自己的核心使命,即通过‘服务、发明创造和遵守伦理原则来促进人类的总体福祉’……”。因此,对于一个社会组织或者企业来讲,其优劣评价标准应该看其承担的社会责任或为社会做出的贡献。

  从社会责任视角看,渔业互保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仅提供了适合渔业渔民需要的保险服务,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利用风险准备金开展各种公益性服务,包括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承办渔民安全技能培训、给予渔船安全设备补贴以及为渔民提供小额贷款资金支持等,互保组织还根据渔民的需求,开展了一些商业保险不愿意开展的险种,如港澳流动渔民渔船保险、南沙涉外责任保险。相对于单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互助保险组织承担起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港澳地区和平稳定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更契合我国渔业的发展现状。

  同时,开展渔业互助保险也符合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与责任在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体现。渔业互助保险事业能够不断发展壮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职能在渔业保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渔业保险脱离了渔业行政管理和专业化队伍的支持,是无法生存的。同时,渔业互助保险与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有利于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使农业部渔业工作和渔业系统的职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3.渔业互助保险是典型的市场和政府的有效结合,是混合经济的产物

  现代社会,单纯靠市场,会有市场失灵;单纯靠政府,会有政府失灵;单纯靠契约,会有契约失灵,我们不能非此即彼,而应是市场、政府、法治三者的有机结合。

  渔业互助保险是典型的市场和政府的有效结合,是混合经济的产物。“混合经济”被哈佛大学教授罗德里克称之为“20世纪最宝贵的遗产”。“混合经济”的内涵:一是所有制形式的混合化;二是市场与政府的共同作用;三是经营方式的混合化。这个概念体现在渔业互助保险上:

  一是指社会管理(渔业安全管理)的共同化,即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共同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渔业互助保险贯穿于渔业安全的事前、事中、事后,不仅为安全提供保障,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促进,实际上也是社会管理的一个创新;二是指服务队伍的合成化,即服务队伍中既有渔政、港监、船检、技术推广、科研院校,行业协会、专家学者、渔民群众的共同参与,还有保险公司的服务和再保险;三是指保费来源的多元化,即渔民个人、投资人投资、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捐赠(随着社会的进步)的多渠道的保费资金来源;四是指组织和经营模式的混合化,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既有直属机构,也有地方协会,存在各种不同形式的分保、共保模式,始终在全国一盘棋的格局下形成紧密合作的整体。

  世上没有十全十美,只有缺陷相对较小,最不坏的才是最好的,渔业互助保险将在事业不断推进过程中,实现优势互补,完善机制和制度。

  三、对政策性农(渔)业保险的认识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灾后补偿的一个机制,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器,其性质是公益性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政策性农业保险是财政制度的一种协调和安排,也可称之为“保险产品财政”。有必要强调的是,保险财政并不必然导致财政风险,当保险产品创新效应贡献增长率高于保险偿付风险速率时,危机因素会被大量吸收。此外,财政资本与保险产品创新结合程度越高,化解风险的能力就越强。

  与发达国家只有农业问题不同,中国不仅有农业问题,还有农村和农民问题。因此,在界定农业保险的内涵时,不仅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也应当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断赋予其新的内容。在我看来,农业保险不仅应当是“三农”最需要的保险,也应是保险机构能承受的保险,开展业务时要在愿望和能力之间形成一个契合点。现代社会,任何事务都不可能由单一行业和部门完成,而必须是社会化的协作,需要不同行业和部门达成共识并形成整体合力。农业保险、渔业互助保险亦然,在开展业务、制定经营规则的过程中也不能“一刀切”,要有一定的弹性,要根据各地经济状况、文化环境以及农民(渔民)的承受能力和认可程度来制定。

  《农业保险条例(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渔业互助保险法律支持缺失的问题,对互助保险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将按照国家保险业监管对从业资质、偿付能力、内控制度、业务素质等有关规定,深入贯彻农业部牛盾副部长对协会提出的加强“班子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的指示精神,在渔业互助保险事业进入“深入发展期”的时候,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力争通过不断地理论研究和扎实工作,为渔业和渔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王朝华理事长在“2012年东海区及长江流域渔民民生与渔业发展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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