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改 发行由市场定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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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09:17 北京晨报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正案,涉及证券市场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新股发行价格不再由监管部门批准,而是由承销商与发行公司协商确定;二是债券上市交易不再由监管机构批准,而是将权力下放到交易所。 减少行政干预
将带来一系列制度变迁 日前宜华木业(资讯 行情 论坛)跌破发行价之后,就有媒体刊登发行价“是监管部门批准的”的言论,从而使得监管机构担负起一些本应由市场因素而引起的价格波动的责任。所以,发行价格不再由监管部门批准,不仅解决了行政干预价格的问题,而且还减轻了监管机构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责任。 同时,发行价格形成机制的改变也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一些更为市场化的发行机制将会应运而生,比如说在海外发行市场普遍采用的询价机制将会在我国生成,目前路演制度将不再是摆设,而将成为市场各方重点关注的一件大事。只有如此,才能取得令发行人满意的发行价格。所以,发行价格形成机制的改变将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条款的修正,将会带来一系列发行制度的变迁以及促进发行人的宣传。 市盈率形成梯次 发行时间也将由市场决定 不过,随之而来的也有两个猜想,一是证券市场的发行节奏会否彻底变革。因为发行价格将是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确定,那么,发行时间是否也如此呢?否则就会形成在熊市时大家都不愿意发行,因为募集不到令人满意的融资款项。所以,种种疑问之后,我们会得出一个类似的推理,即发行时间也有可能与发行价格一样交由市场决定,这样,过去的发行上市格局可能会有所改观,即类似于今年六七月份熊市的融资额也创历史新纪录的情况将不再有了,而会出现熊市几无公司融资,但牛市的融资额却是一浪高于一浪。 二是发行市盈率的价格梯次开始形成,不再清一色的20倍以上市盈率,甚至会出现5倍发行市盈率与30倍发行市盈率相互共存的特征。因为是询价机制,一些高成长或者属于初创性质的公司有望获得高定价,因为市场愿意为高风险高收益买单。比如说类似于达安基因(资讯 行情 论坛)等的个股,在未来可能获得30倍以上的新股认购,但是对于类似于长丰汽车(资讯 行情 论坛)、苏泊尔(资讯 行情 论坛)等这样行业与产品高度成熟的个股,未来的发行市盈率可能只有5倍至10倍。 跌破发行价为常态 如此也不再成为底部特征 正由于此,我们认为在未来的市场背景下,新股跌破发行价将成为市场的常态。因为新股在询价阶段,市场就已经对未来一两年的公司发展前景予以充分认识,那么,新股的定价也基本上反映了这样的认识,市场是瞬息万变的,所以价格与价值的相符之后,一旦出现市场波动,二级市场价格就可能跌破发行价格。也就是说,类似于平安保险跌破发行价的可能性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也会在沪深两市出现。 由此也得出另外一个结论,即新股跌破发行价将不再是大盘的一个底部信号,这不仅仅是因为在熊市过程中将鲜有新股发行。既如此,也就谈不上新股跌破发行价是大盘见底的信号。不过,由此似乎引出一个小小的想象,即证券市场真的要回归本质,将不再是融资的场所?因为行政定价的功能基础之一就是证券市场要为国企改革服务,那么如今改变新股发行价格形成机制是不是也意味着证券市场要回归本质了呢? 江苏天鼎 秦洪 证券法等修正案主要改了哪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证券法、公司法、票据法主要有以下修改: ●公司法修正案删去原法律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证券法修正案将原法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票据法修正案删去原法律的第七十五条。 原条款分别为: 1、原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2、原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原证券法第五十条:“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 4、原票据法第七十五条:“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刘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