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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7月05日 10:38 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七月四日电正在这里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五年前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初步审议的信托法草案再次审议。这部信托法草案大幅度修改的内容之一就是删除信托投资公司的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在向常委会作关于修改情况的说明时说,鉴于政府对信托业的体制正在进行改革,对信托公司的具体定位目前尚不明朗,对信托业的体制及相应问题作出规范还不具备立法条件。因此,草案最新修改稿只规定了信托的基本关系,删去草案中的信托投资公司的内容。 张绪武说,草案根据“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基本特征,对信托的设立、委托人、受托人作了修改,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一、关于设立信托的条件,草案增加规定,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明确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人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属于无效。 二、为进一步确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草案增加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发生死亡、解散、撤消和破产等情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除法律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三、草案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作了多处修改和补充规定。 四、为了运用信托这一形式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草案根据公益信托的特殊性,设专章作了规定。草案将公益信托的批准机构由信托监管机构修改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张绪武说,制定信托法涉及许多复杂问题。这次提出的审议稿仍然比较粗糙,根据这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需要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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