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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6月29日 11:22 华声报
华声报讯:北京市自今年1月底开始实行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以来,注册户数已由当初的8家增至目前的761家,其中第一产业有24家,第二产业有202家,第三产业有535家。有关专家认为,尽管北京市个人独资企业发展速度在全国来讲属于比较快的,但比起当初人们所预料的还有一段差距。综合各方面专家的意见,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速度之所以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认知程度不够。从《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和初衷来看,其鼓励民间投资的用意是不言而喻的。从构成中国潜在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来看,应该是现有个体工商户中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比较稳定、有一定规模的那部分个体工商户和潜在的有投资欲望的那部分人。前者,一方面由于经营相对比较稳定,要进行转型必然有一个过程,另一方面这部分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特点尚未了解透彻;后者,在进行投资时,对于选择何种组成形式的企业制度,必然要进行利弊权衡,加之对政策法规了解不透,致使在注册登记面前徘徊不定,形成咨询多、注册少的局 面。 其次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主体的基本构架有着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尽管中国完成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立法,但是从权利和责任的匹配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相比较,前者明显处于劣势。可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投资者的权利和责任不均衡是影响个人独资企业发展的又一要因。 从现实登记注册情况看,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相比较,其最重要的差别是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自行申报出资额即可,而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均有注册资本金的最低下限,公司制企业为10万元,股份合作制企业为3万元,但注册资本金的这一差别,使得投资者在选择不同市场主体的组成形式时,其引致的法律后果却有天壤之别,前者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投资者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后者却因此只负有限责任。由于不论何种组成形式的市场主体,要真正运作起来,没有一定的资金基础是不可能的。因此3-10万元并不能构成选择不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壁垒,理性的投资者自然要选择法律责任相对较轻的组成形式。 目前,北京市有些区县的国税局在观念上仍然把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等同起来,不给他们发增值税发票,对他们按个体工商户征税。此外,一些银行也同样存在着错误的观念,他们在给个人独资企业设立账户的时候,只设个人账户,而不设企业账户。这些国税局和银行的错误做法给一些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设立了人为的障碍,以致一些个人独资企业在刚刚注册登记完不久,就又注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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