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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限价协议违犯了价格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6月15日 12:33 法制日报

  有关人士指出,为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急需建立反垄断的法律制度

  今年6月9日,国内9家彩电企业在深圳结盟,定下今后一段时间彩电市场主导型号的最低价。据称,协议于当天生效。

  此次限价,9大品牌86厘米彩电价格将上涨150至400元,74厘米彩电上涨100至300元,64厘米将上涨60至200元。所有类型彩电均价至少上调100元。若以9家企业去年的销售总量1800万台来计,此次限价可望使这些企业的销售总额增加18亿元。

  上述限价协议一经公布,立即引起彩电业、法律界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有关此次联合限价可能对彩电市场的冲击、是否违反价格法、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话题格外引人注目。

  从3年前多家VCD企业召开圆桌会议“统一行动”,到去年8大彩管厂联手实行停产压库,再到不久前6家空调企业实施价格联盟,中国的家电业在经历了残酷的价格大战之后,殊途同归走上了价格垄断的老路。但从结果看,不仅此番9家企业一厢情愿提价,商家和消费者没有买账,以前的所谓价格同盟也没能“盟”住几天。倒是有关市场垄断的话题凸现出来。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博士分析,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竞争者联合限价或联合限制生产数量,就成为限制竞争的主要方式。

  市场垄断将会使企业摆脱竞争的压力从而丧失创新的动力,不思进取,其结果就会严重妨碍国家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它们还会抬高商品的价格,甚至为了维护垄断高价而降低对市场的供给,从而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说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为了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急需建立反垄断的法律制度。

  王晓晔介绍,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便是禁止企业订立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限价协议是对竞争影响最甚和对消费者危害最大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此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禁止之首。

  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但是1998年5月1日生效的价格法第1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说明,企业间互相串通价格在我国已构成违法行为。

  对于联合限价,也有持支持态度的。支持者认为,彩电行业的连续大降价,已经涉嫌低价倾销。由于政府部门在制止低价倾销方面作为不明显,企业之间达成价格协议实属不得已。对此,国家计委一位人士指出,从目前来看,一些企业的大幅度降价,是因为以前的定价太高了,现在降到了合理的程度,至少相对于老百姓的购买力来讲是合理的。另外,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尚不具备独占市场的能力,所以构成低价倾销的还很少,真正认定起来,有关部门也会非常慎重。

  据了解,9家彩电企业联合限价,已引起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注意。6月14日,记者采访国家计委,了解到他们正在向参加限价的企业核实有关情况,一家企业回答说,此次限价没有达成书面协议。

  王晓晔研究员介绍,各国反垄断法禁止企业订立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不仅包括企业间的合同,企业集团的决议,而且还包括企业间限制竞争性协调性行为方式,即他们虽没有明确地订立协议,但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彼此心照不宣地协调其市场行为。本报记者万学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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