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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6月05日 07:59 北京晨报
近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向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转让收入,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但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延至1994年以后取得的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甚明确。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该通知明确规定: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得的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转让无形资产是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转让方所获得的是一个连续性的收益,因此该规定对转让方的利益体现出了一定的保护性。另外,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和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执行5%的税率。(实习记者田丹通讯员齐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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