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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交易有新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5月18日 08:4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为规范债券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实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六章41条,包括总则、参与者与中介服务机构、债券交易、托管与结算、罚则以及附则等内容。

  根据该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以及经人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从事该业务。其中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办法规定,债券交易现券买卖价格或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回购的最长期限为365天,回购到期解除质押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交易参与者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以转帐方式进行资金结算。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和纯券过户四种。交易双方以约定交割日有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不得买空和卖空。

  办法还规定,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恶意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等行为,将被给予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其债券交易业务资格可被暂停或取消。(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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