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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5月11日 09:15 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五月十日电(记者张红)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日前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 模标准规定》,自五月一日起施行。

  该《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进一步界定为: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 等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 位自有资金等项目;

  四、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 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等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 贷款、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等项目。

  根据要求,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是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是勘察、设计、监理 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是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为使国有资金发挥最佳经济效益,促进充分竞争,该《规定》特别要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 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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