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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深入呼唤修改专利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4月26日 12:48 中国经济时报

  “现行专利法的有些规定与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不大适应。”4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姜颖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说。

  这天上午,她受国务院的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这是自专利法1985年4月1日实施以来,第二次进行修改。

  姜颖说,随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逐步扩大,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些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专利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有关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于专利权持有、使用、转让方面的规定,与改革精神不 相适应。具体来说,国有单位对于单位里的职务发明创造,只是“持有”,而其他类型单位对其专利权才是“所有人”,这不 符合改革精神下国有企业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增值、保 值责任,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原则。并且,依原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上级主管机 关批准,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原则,不利于政企分开。

  --专利制度欠完善。

  过去,我国专利法中没有有关许诺销售的内容,而国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此有明确规定。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过去只规定为“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实际上,为了方便处理纠纷,各省、区、市 专利管理部门也应可以对其作调解、处理。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而专利权被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引起的争议,未规定诉讼时效。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恶意申请权利,应增加有关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出示由专利申请受理审查机构 作出的检索报告的规定。

  对于专利侵权赔偿如何计算,应规定计算方法。

  过去,法律中未明确规定侵犯他人专利而不构成犯罪时的处罚,应对此加以补充规定。

  --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不够简单。

  --我国于1994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需要就专利国际申请问题与条约有关规定相衔接。

  --专利行政执法体制应适应国家机构改革的内容。

  对于以上5个方面的内容,修正案草案都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在程序方面,取消了原法中规定的撤销程序,以进 一步简化程序。

  记者注意到,姜颖向会议提交的文本中,有文字改动或删除的条文达40条以上,而原法只有69条,草案修改后的 条文为67条。此番改动任务,显然是相当繁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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