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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力度加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4月25日 09:2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日前修订后颁布

  财政部日前颁布新修订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规定强调要在理顺企业内部产权关系,服 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同时,加强国有企业投资、转让、改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监管,建立健全产权登记与国有产权变动状 况分析报告制度。

  此次修订增加了对产权或有变动的监测,调整和加大了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力度。新规定首次将产权或有变动事项列入 登记范围,但对产权或有变动事项的管理采取“只备案、不审批、依法否决”方式。即要求企业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或产权登 记年度检查时对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作如实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设置抵押或被司法冻结的资产明确不得用于投 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

  另外,在促进企业集团内部理顺产权关系、加强对外投资的监管方面,新规定加大了力度。重点突出了对产权“两头 ”变动的监管,一头加强对出资人变动的登记,一头重点加强对企业投资设立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变化的监管。主要体现在: 一是对企业的对外投资实行上管一级的要求。在提交申报产权登记文件中,要求提交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 如子公司的国有资本增减变动、投资设立或转让孙公司的产权须经母公司同意,授权经营的母公司的国有资本增减变动、投资 设立或转让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根据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二是规定国有企业投 资设立的企业,不得登记为集体企业。三是对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加大管理力度。规定“除政府批准设立外,企业的组织形式不 得登记为国有独资公司”,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四是明确规定所有企业申办产权登记都必须 经政府管理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含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仍由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国有社团管理的企 业由部门、机构或社团出具审核意见,强化了集团母公司对集团内部的投资约束。

  新规定还着重围绕国有企业实施授权经营,使产权登记管理与授权经营有机结合起来。(记者孙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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