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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补偿费”征税有新说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4月04日 09:31 华声报

  国税总局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将采取措施充分考虑和照顾下岗职工的利益。据南方日报报道,依照国家税务部门目前 执行的有关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个人因解除与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 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人大代表章凤仙就此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称,这个规定不符合政府工作 报告中关于帮助下岗职工脱贫解困的精神。由于这些职工年纪偏大,文化水平偏低,重新实现再就业很难。如果再向他们征收 个人所得税,将在客观上加重失业职工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将对进入破产企业程序的职工全部免征“补偿费”所得税,对非破产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后职工所获得的“补偿费”将规定一个适当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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