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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颁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新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3月28日 08:0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对金融高管人员的管理更完善了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本报北京3月27日电 (记者 刘倩)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分别从管理对象、任职资格、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任职资格取消等方面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审核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管理办法》规定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 、其他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 职资格审核。

  《管理办法》对任职资格审核范围、方法和任职资格条件在原《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做出了重大调整,重点突出 了对金融机构重要岗位和人员的管理。例如,增加了对金融机构董事、总稽核、总会计师、关键业务部门总经理任职资格备案 要求;将部分原来需要任职资格核准的改为备案,不再对金融机构所有层次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准,例如,对银行 系统只核准支行以上(包括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更注重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经验、管理能力和个人品质 的考核。

  《管理办法》还要求对有不良记录或被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档管理,补充了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 格管理手段,提高了任职资格审核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管理办法》还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明确了中国人 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并及时上报上级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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