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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发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3月22日 08:0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及组成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日前国务院总理 朱(容加金旁)基签署第28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根据条例,监事会的职责包括: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 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 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 建议。

  监事会可采用听汇报、查阅会计资料、核查资产状况以及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了解企业财 务状况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 权益时,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根据监督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 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本报北京专电(记者 薛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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