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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可异地开展业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3月03日 10:36 和讯中金网

  中国保监会日前决定,自3月1日起,我国各保险机构可异地开展保险业务。

  据《中国证券报》消息,保监会此次明确,保险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可异地承保,承保标的须是大型 项目;经保监会批准,保险机构不设立分支机构即可在郊县或就近市县开展业务。

  此前,我国保险业严格实行地域化经营,未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只能在公司注册地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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