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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2月28日 09:09 华声报
将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对于假币没收、收缴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首次以 法规形式予以明确。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应予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办理人民币存 取款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数量较少的,由该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场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有申请鉴定权。 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真伪有异议的,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对金融机构收缴的人民币真伪有异议的,可向 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 偿提供鉴别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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