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财经新闻 > 内容





央行就推广助学贷款业务回答有关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2月24日 15:05 国研网

  为了把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落在实处,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制定的《关于助学贷款 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下发有关部门执行。为此,《人民日报》记者就助学贷款业务等有关问题,采访 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本文整理如下。

  一、《若干意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了中国工商银行要完善正在试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办法。要继续 积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探索国家助学贷款的多种担保形式,包括凭个人信用对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 ,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二)明确了各金融机构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 款业务,其中包括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三)《若干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加快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通过加强对助学贷款的跟踪管理,防范 信贷风险。金融机构有权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定期公布违约借款人及有关责任人的情况,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 法律责任。

  (四)《若干意见》对有关部门在助学贷款管理中各自承担的职责,也作了有关规定。

  二、《若干意见》所指助学贷款包括的形式及适用范围  《若干意见》对助学贷款的内涵和适用范围作了明确 。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国工商银行发放、国家财政给予50%贴息的 贷款,适用于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各金 融机构发放的、财政不贴息的商业性贷款,适用于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包括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 博士研究生)、或者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

  三、助学贷款资金可以用做的途径  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金融机构 对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还可以用于 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

  四、可以开办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国家助学贷款现由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各商业 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都可以开办。

  五、接到录取通知的大学生如何申请助学贷款  原来有报道,少数学生被高校录取后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到 学校报到,甚至有的因此引发悲剧。《若干意见》实施后,这类问题不会再发生了。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既可以到家庭所 在地金融机构申请担保助学贷款,也可以等到学校后再申请信用助学贷款;既可以在家庭所在地申请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也 可以到学校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如在家庭所在地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申请,也可以由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申请 。

  六、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需要的条件  信用助学贷款一般是对年满18岁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发放。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 细地址;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籍证明文件、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以及与学习有关的费用证明、贷款介绍人提供的贷款申 请表或相关证明;提供贷款要求的学习、品德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学生在校申请信用助学贷款,就读学校如何配合这项工作  学生所在学校必须与金融机构签订银校协议, 并为借款学生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介绍人是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管理部门(如学生处等),负责为学生联系、介绍贷 款银行,向银行集中提供借款人的各项申请材料和有关档案材料。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学生班主任、辅 导员等,其中一人见证即可),负责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有关情况,并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银行提 供借款人联系方式等。

  八、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合同包括的要素  《若干意见》要求,信用助学贷款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 款及以下要素:借款人所在学校、院系及专业的名称;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已婚借款人应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人家庭地址;还本付息方式;金额、期限、利率、违约罚则;借款人、介绍人 、见证人和贷款人的签字(或公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借款人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没 有还清之前向贷款人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其他条款。

  九、申请担保助学贷款需要的条件  担保助学贷款一般是对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供当地常住户口或永久居留身份证、固定住所和详细 地址、亲属或监护关系证明;向贷款银行出示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学籍证明文件、学生就读学校开具的学习期间 所需学杂费、生活费以及与学习有关的费用证明、学生学习和品德表现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品德优良,无不良信 用行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都可以申请担保助学贷款。

  十、金融机构对助学贷款的审批  贷款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借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借 款人发放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银行应将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 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表存入学生档案。

  十一、助学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的确定  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贷款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由贷款银行根 据学校学制和学生就读情况等因素确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助学贷款可以按有关规定展期。

  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给予优惠。若借贷双方约定可以提前归还贷款,对提 前归还的部分,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利率收取借款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正常利息。

  十二、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毕业等情况时,助学贷款的管理  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 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 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借款学生毕业后,学校应将其去向通知贷款银行。借款学生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 还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十三、金融机构对助学贷款风险的控制  《若干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快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 通过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加强对助学贷款的跟踪管理,防范信贷风险。贷款银行有权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定期 公布违约借款人及有关责任人的情况,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助学贷款业务,有利于建立以大 学生为首选的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培养我国公民的金融意识和树立信用观念。

  中国人民银行已通知各有关金融机构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控制风险。各金融机构在有效 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保证助学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财经新闻 > 内容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C) 2000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