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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制度答记者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2月24日 15:02 国研网

  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新近出台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及一些具体操作问题回答了记者。现将 采访内容整理如下。

  一、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原因及目的

  随着国内金融业务的广泛交叉,借款人可以多头贷款。但同时一些借款人利用商业银行之间信贷信息交流不畅的 缺陷,重复抵押贷款、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信贷风险增大。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在1996年起实施了贷款证制度,在一定 程度上增强了信贷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加强了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由于贷款证是文本式管理, 登记的信贷信息有限,汇总分析难,也有一定的时滞。为了克服文本式贷款证管理上的不足,进一步扩展贷款证的业务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贷款证管理向电子化管理方向发展,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制度。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制度是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管理手段,通过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和借款人信息登记 ,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资信咨询服务,并对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信贷行为进行监控的金融监管服 务制度。近期以提高金融系统防范信贷风险的整体能力为目的;远期逐步扩展系统功能,为金融监管和货币信贷政策决策服务 。

  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功能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以城市为单位,以贷款卡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媒介,使用现代化通信和 计算机网络技术,联结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主要功能:(1)中国人民银行城市中心支行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统一组织机构代码, 对借款人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建档。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标准的贷款卡中为借款人设定唯一的贷款卡编码。(2)金融机构将 其与借款人发生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担保、授信等业务数据及资产质量情况,借款人的欠息、逃废债、经 济纠纷和直接融资等大事,以联网或送盘等方式每天向中国人民银行城市中心支行中心数据库报送。(3)金融机构可根据授 权使用网络或电话传真等多种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城市中心支行中心数据库查询本部门及下属信贷网点发生的,与其有业务 关系的借款人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担保、授信等资信情况。(4)中国人民银行能够及时对信贷数据按行 业、金融机构、企业类型、贷款种类、期限、数额、风险状况等进行汇总处理,并对其进行监测。(5)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恢复和参数设置,确保系统的信息安全。

  三、借款人申办贷款卡的原因及办理过程

  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

  凡与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在向注册 地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 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法人企业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 履历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法人企业领卡前上年度或上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及借款分户明细表;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贷款卡在全国通用,贷款卡编码唯一。贷款卡经中国人民银行赋予贷款卡编码和借款人确 认密码后即生效。借款人发生贷款卡遗失、损坏等情况,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挂失或换 发。

  四、贷款卡变更、暂停、注销与年审的规定

  借款人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形式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更换时,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 理变更登记。

  借款人营业执照有效期满或批准设立期满、贷款卡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等情况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 贷款卡暂停使用。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解散、依法被撤销等情况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注销。贷款卡实行集 中年审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借款人持贷款卡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年审手续。除中国人民银行外,任何单 位或个人不得暂停或注销借款人的贷款卡。

  五、必须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 融租赁公司等必须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六、金融机构进行信贷登记和咨询的过程

  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贷款卡的状态和借 款人资信情况,除可以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公共信息外,只能查询与其发生或申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借款人的资信情 况。金融机构对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获取的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金融机构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借款人发生新的信贷业务,但对已发生的信贷业务可以做延续处理。

  金融机构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及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十二时前完整地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 系统内登录有关要素、数据,并在上报前进行逐笔复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七、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采取的安全措施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进入,如规定了不得安装使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管理办公室允许使用的软件,规定定期进行病毒检查;在操作上严格按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 维护。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对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业务、技术部门提出了相应的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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