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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决定在全国实行新的信贷管理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2月24日 08:0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在全国实行统一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制度 。这项制度是在实施贷款证制度电子化管理基础上制定的,有关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保函、授信等信息及企 事业单位欠息、逃债、经济纠纷、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都纳入该系统进行登记,此举将及时、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防 止借款人重复抵押贷款、逃废债现象,有助于防范信贷风险。

  据悉,目前全国首批301个城市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平稳,全国近70%贷款余额约6.2万亿元的信贷 数据已进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基本覆盖了目前与各金融机构有信贷业务关系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标志着 我国建立信用咨询体系开局良好。

  该办法要求,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 租赁公司等,都必须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同时所有借款人必须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提供其基本信息。凡与金融机 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卡时,应及时将借款人概 况及法人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并通过银行信贷 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贷款卡的状态和借款的资信情况。金融机构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借款人发生新的信贷业 务。

  该办法指出,金融机构除可以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公共信息外,只能查询与其发生或申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 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金融机构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资信情况的查询权。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贷登 记咨询系统查询获取的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任意对外披露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有关信息。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进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不得互相兼职,调离岗位 前需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于脱岗后1个月方可离岗。金融机构的业务管理员、操作员和系统管理员、安全员须 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办法最后强调,对登记、上报虚假消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擅自扩大、变动查询范围;向第三方泄露借款人资 信情况;给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擅自向第三方提供银行信贷登记 咨询系统应用软件等知识产权的金融机构,由人行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一定金额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人的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讯(记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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