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财经新闻 > 内容





我国高科技企业所得税优惠进一步明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2月19日 17:45 广州日报

  大洋网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前不久颁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 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出补充通知。

  通知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转制科研机构的范围、软件开发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以及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 、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等问题的具体处理办法。

  通知指出,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 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 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关于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准予扣除的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省级科学技术部 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 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条件;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通知明确,社会力量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下同),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 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 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通知自1999 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财经新闻 > 内容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C) 2000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