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作价入股须纳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1月28日 09:08 北京晨报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城市房地产纳税义务人问题的补充通知》,就以房产作价入股
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中方以房产作价入股与外商合办投资企业的,如果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外商投资企业但
房产已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入帐,则对外商投资企业视同产权所有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据悉,城市房地产税的纳
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1998年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中方以房产入股,外方以资金入股合
办企业的,如果该房屋的产权已过户到外商投资企业,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齐全伟 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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