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出台进口税收新政策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1月18日 12:56 国研网
为扩大吸收外资,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
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
和创新,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
通知说: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
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
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
、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
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
进口环节税。
据了解,五类企业在投资总额以外利用自有资金具体是指四个方面的资金: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
润。超出上述范围的资金,如五类企业利用贷款资金等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进
口商品的用途必须是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进口商品免税范围则应是国内不
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配件、备件。若因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
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不包括配件、备件),如确属国内同类产品的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国家行业
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也可免征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税。
符合规定免税进口的货物为海关监管货物,企业不能擅自出售和转让。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而被替换的设备,如在本
企业内继续使用,海关按监管年限进行管理,在监管年限内出售和转让给其他可享受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可免予补
税,否则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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