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钱做老板? 美丽的误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1月14日 08:00 投资导报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出台,使许多人萌生了“用一元钱注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美好念头。然而,人们对个人独
资企业的现状并不十分了解,例如,个人独资企业的双重征税身份目前还未得到合理解决;个人独资企业是承担无限责任的经
营实体,无限责任的存在和出资额的多少毫无关系。
尽管实际操作中的困难会使人们望而却步,但法律专家们认为:这项法律的出台在观念上和行为方式上更靠近市场经
济,有利于提高人们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积极性。
“新世纪愚人节提前了”,一位张先生开玩笑说。他是前两天得知个人可以“一元注册企业”这一档子事,还真兴致
勃勃赶到深圳市工商局问个究竟。他告诉记者,刚上了工商局三楼就看见咨询窗前贴了一篇从“光明日报”上剪裁下来的报道
,题目强劲有力,让人丢掉幻想,甚至略带嘲讽,“一元当老板纯属误传”,“我转悠了半天,没发现志同道合者。大家手上
都拿着表,有变更经营范围的、有企业减资的、有重新注册的。就我一个人在务虚。”当轮到张先生咨询,他怯生生地凑上去
问了一句,就被清亮的“不办”两声给喝退。
这是什么事啊?
在1999年末,北方媒体正在兴高采烈地鼓动大家拿出一块钱“圆老板梦”,这几天却又开始喋喋不休地告诫受众
三条应该纠正的以讹传讹。一是企业与公司不同,请勿对号入座;二是“一块钱”企业是无限责任企业,别以为赔的只是一元
钱;三是具体实施办法还未下达,暂时不予受理。记者从深圳市工商局得知,前几天,深圳打电话的人特别多,来的人倒不多
,加一起也才几百人次。大家都很冷静,就像抱着超脱的态度来买彩票,这位工商局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还不忘夸深圳创业者懂
事,“不像被北方媒体渲染的那帮没头脑和不高兴,傻乎乎地来(注册),气蔫蔫地去。也不想想,你就往里注册一元钱,到
外边一说,无疑自己认自己是骗子。”有人猜测,这股风是“滞后风”,去年7、8月是中国通缩最厉害的时候,举国共识民
间资本要跟进,把个体户和有产农民发动起来,解决投资和就业不足,没把具体的善后配套考虑得太多。现在经济情况好了点
,一思量别把口子开太大,不如把独资转成私营吧。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设立独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额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即可,因而从法理上
讲,一元注册企业是可以成立的。同时法律文本强调企业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必要的从业人员,
没这些硬件,能算企业吗?另外,目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形式在内的私营企业在工商局的注册费用登记费就要300元。于是
如此一算,办个人独资企业既要有上述种种条件,你还好意思在注册资本上只填上一元钱吗?可能你自己都觉得很无聊,你以
为注册个企业就如同你不花钱得个占用信用帐号的IC卡,只图个纪念、好玩?一位工商局人士最后这样教训记者。
谁最受青睐?
据了解,截至1999年底,我国个体工商户已发展有4000万之多。有专家分析,我国现在正处于个体工商户积
极地转向个人独资企业发展的分水岭。
实际上一些个体户雇工已超过带有“资本论”经典意味规定的8个人,生产经营也初具企业规模,因为其社会地位和
舆论环境都不利于发展,很多个体户希望以企业形象出现。从个体户上升到个人独资企业,标志着做坊主可以获得企业家的待
遇,师出有名的贷款难这一民营企业的老大难问题可望解决,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个人独资
企业可依法申请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
《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企业注册资本进行限制,而按《私营企业管理条例》注册,“私营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
不得少于三万元”;《个人独资企业法》特别规定投资人不仅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可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同时个人独
资企业财产受法律保护,它的营运不再看作是个人身份打借条式的周转,如果出了经济交往的矛盾,就不再像过去认为的是一
般民事纠纷,而是成为经济合同的纠纷。专家提出,《个》法的第2条、5条、17条,是我国在法律上首次明确个人独资企
业财产归个人所有,侵犯个人独资企业利益的行为被视为违法和犯罪。该法第20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聘用的人员不得侵占
企业财产,挪用企业资金,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
供财力、物力、人力。
在双重征税上人大立法时就有过激烈的讨论,但在法律的文本中并不明朗,如果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应按33%的税率缴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从企业的收益中按20%的比例提取缴纳个人
所得税,这便形成了不合理的双重征税。在所有权的意义上,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成果与个人劳动所得应是重叠的。当有国内媒
体询问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征税的具体办法,答复只是说,肯定会朝合理方向发展。
尽管个体工商户最得好处,但也有限制条件,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以下3种情况的个体户不能变更为个人独
资企业:一是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二是季节性经营、经营时间无法连续计算的;三是生产的产品主要目的不是用来经营,而
是用来消费的。
信誉和还债
一个更令人关心的问题是无限责任是否就是把身家性命一并押上,破产时家财会不会“一锅端”?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破产或解散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
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但有一点很重要,无限责任并非不人道,专家指出,投资人必
需的生活用品、职业及教育用品、以及社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是个人基本生活保障,是不能用于清偿债务的。
北大教授甘培忠说,《个人独资企业法》给许多有想法甚至有技术专利但资金匮乏的人提供了一个商业机会,提供了
一条可以从小处做起再慢慢发展的出路。
关注“一元注册”的人们有一个普遍的忧虑,既然不要求注册资本,会不会导致恶意注册?企业的信誉如何体现,一
旦产生债务纠纷,又当如何追偿?
个人独资企业是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无限责任的存在和出资额的多少毫无关系,一旦出现债务纠纷,有限责任
公司以注册资本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业主所负的责任绝不以投资额为限,这是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公司最重要的一个区
别。前者是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企业主的家庭不动产也有义务被用来偿还债务。即使今天没什么东西还,
只要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中不断追偿,债务就仍然延续,有了钱就得还。如果债务人玩“猫腻”,比如转移、隐
藏财产,那么在法律意义上肯定构成犯罪。总之,投进企业的资金多少和对外偿还义务没有必然的关系,投资多少纯粹只是企
业运作的规模选择问题。
从信誉度上看,在国外,一般个人独资企业比小公司的信誉度更高,就是因为小公司负的是有限责任,合理破产后就
能推掉债务,造成债权人的债务无法清偿。独资企业是以个人信誉为担保,正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业主是自然人,国家没有赋
予自然人破产的资格,故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破产一说,有一分钱还一分钱,人不死,慢慢还。
至于恶意注册,专家们认为没有实际意义,没有资金和其它条件的保证,企业不可能存活运作,“这不是在互联网上
抢注网址,大家都没有名牌效应,抢名有何意义?”
个人独资与个人私产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独资企业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何种财产出资就
要以何种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首先就涉及到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界定问题,在西方国家,每家家庭财产都有登记
义务,和个人财产区分得很清楚,而我国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非常模糊,在这方面记录制度根本没法建立起来。
有一个故事能说明这种担心,在南非一个集镇,大家民主选举企业经理,一个大富翁和一个穷光蛋上台竞选,尽管后
者巧舌如簧,但大家还是执迷于前者财富散发出来的能力信号,不过第二天,大家就推翻了他,原因很简单,这笔钱是他妹夫
的。现在的情况是,谁能保证注册者的钱不是他妹夫的,或者有意划给他的妹夫,当他不想还债时。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机关应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法律对登记机关提出了严格要求,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个
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对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
此加大了监管登记机关的责任。但这一技术性难题不能通过两头施压来解决。
记者佯称个体户,责问为什么从法案出台到实行的4个月时间,具体细则还未搞出?负责的工商局同志几乎打圆场地
说,与个体户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并没有更多的优势。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同样没有出资额的限制,同为负无限责任,但个
人独资企业管理更为严格,所以不少不愿受束缚的出资人宁愿当个体户。而另一方面,个人独资企业在声誉和可信度上,又比
不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至少需要十万元的注册资本要求,一旦经营中出现问题,公司可以其资本予以赔偿,所以在业务往来
中相对比较可靠。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不同,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至于个人财产究竟有多少,就很难
说了,当出现债务纠纷时,企业能承担多大责任,债权人能获得多大的赔偿,谁也说不清。由此也注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
中自然不像公司那么讨好。而且,个人独资企业只能领到营业执照,不像公司可申领法人执照。
虽然执行部门和老板族们被不尴不尬了一回,但参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研讨的法律专家还是豪兴十足:这项法律的
出台在观念上和行为方式上更靠近市场经济,同以前相比,这将使主管部门对个人申办企业的“打压”少一些,尤其有利于提
高农民开办独资企业的积极性。其实,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些条文规定早在198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
条例》中就有,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出台则标志着已将个人独资企业纳入法制轨道,也是我国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迈出的可喜一步。记者唐学鹏 玄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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