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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负责人指出 《个人独资企业法》并非淡化所有制概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1月13日 11:03 和讯中金网

  集中体现保护与规范并重原则、旨在促进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在内的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我国第一部《个人独资 企业法》的颁行,目前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针对有人提出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一部私营企业法,企业按投资方式和 责任形式的标准来划分,是淡化我国所有制概念等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的权威执法 部门、国家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负责人日前表示,《个人独资企业法》不是一部私营企业法;他也不赞成那种把市场主 体立法的变化说成是对我国所有制概念的一种淡化。

  据《天津日报》报道,这位负责人指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严格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把好个人独 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其登记事项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工商行政执法部门还将大力加强 该法的宣传,让投资人和社会各界知法、懂法,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为执法部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这位司长强调,《个人独资企业法》不是一部私营企业法。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合 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四种,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只有自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种类型;此外,《个人独资企业法 》是一项专门调整我国公民自然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是市场主体的立法,而真正意义上的私营企业法应当是一部振 兴法或者促进法,例如国家正在起草的中小企业促进法那样。

  就淡化所有制问题,这位司长说,我国市场主体立法正由按企业经济性质进行立法,到按照企业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 进行立法的转变之中,这种转变不存在人为地对所有制进行淡化的问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 ,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公有制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但由于我们又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即是从实际出发,积极引导、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他强调,不赞成那种把市场主体立法的变化说成是对所有制概念淡化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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