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理公积金贷款将有章可循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9月7日 16:15 解放日报
市政府日前发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合
同的订立和履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贷款条件中规定,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
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具有
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
方可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条款中规定,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
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支付贷款本金余额,受托银行不再计
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
、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法律责任条款中规定,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
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记者乐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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