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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失信的法院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8月9日 13:28 中国合作新报

  我真羞于将这件事情再叙述一遍。但为了使读者诸君对这一事情的来龙去脉能有比较清晰的了解,我还是将这一起本 不复杂的案情从头介绍:武汉大学有位副教授向亲戚开的金矿投入了1.85万元,没想到亲戚负债累累,却始终不见金子出 来。副教授要求退股,亲戚说:“就算我是借的吧,月息4%”。“你什么时候还?”“年底”。副教授与亲戚签订了协议。 不想副教授依照约定收钱,却挨了一顿臭骂,于是向当地的法院起诉。法院的一个法庭很快受理,并作出判决:被告偿还副教 授本息2.4万元。

  判决生效后,副教授到法院询问是否已经执行,法庭的庭长说“还没去执行,你们先回去,到时我们给你们汇过来” 。副教授左等右等,没有回音,于是通过熟人到法庭打听,结果是钱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就一次性执行到位了。得到这个消 息,副教授又到法庭十余次,每次“都被当作皮球”在法院与法庭之间踢来踢去。其间法院也断断续续支付了三四千元。这一 晃5年过去了,仍有近2万元的欠款法院久拖不付。在副教授的再三追问下,法院的领导告诉他,执行回来的钱用来盖了房子 。到了1999年,记者随同副教授又一次到了法院,副教授问一位院长什么时候还钱?院长回答:“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 还”。副教授问:“法院是维护人民权益的执法机关,怎么反过来侵犯我们的权益呢?”

  这位院长答道:“这道理我比你们还懂,这事是我前任的前任的事,我现在坐在这个位置也难。但这事已经发生了, 我们承认有错,只能尽力弥补,但弥补有个过程,希望你们能理解,如果相信我,我保证在我的任期内帮你们解决,要一次性 解决是不可能的。”

  下面是记者与这位院长的问答。记者问:在你们法院,像这个法庭(审理副教授这一案件的法庭)挪用执行款的情况 ,是不是只有副教授这一笔?答复是:“法院都这样。国家要求法院创佳,硬件设施又必须达到,但又不拨钱给我们,你说我 们怎么办?”

  记者还了解到,国家每年为这个法院财政拨款70万元,但这个法院欠债500万元,其中包括应该支付给别人的工 程款,挪用的办案标的费和执行回来的钱。仅仅审理副 教授案子的那个法庭就欠债30万元,有70多人成了法院的债权人 。

  副教授5年的辛酸决不是我这干巴巴的叙述所能反映出来的,我无意为副教授要钱的苦难历程开具流水账。只是对本 文所涉及几位当事人的话产生了强烈的兴趣。你可以相信,他们说的都是实在话,但正是这些实实在在的话才让人后背发冷。 如果有一天一家企业欠我的钱,我到这家法院去打官司,要求对方付钱,被告的法人代表说:“这道理我比你们还懂,这事是 我前任的前任的事,我现在坐在这个位置也难。但这事已经发生了,我们承认有错,只能尽力弥补,但弥补有个过程,希望你 们能理解,如果相信我,我保证在我的任期内帮你们解决,要一次性解决是不可能的。”我不知道法院的领导会不会将被告引 为知己,满足其要求。但是我绝对不会接受这样的荒唐逻辑,因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法人代表的更换不能作为逃债的现 由,不能因为法人代表的变更或代理人的变更而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如果法院的法官知法而又犯法,不知道还有谁会 将法律放在眼里?

  这仅仅是将法院作为普通的债务人来看,如果将法院所肩负的审判职能考虑进去,我们不能不为我国的司法现状担忧 。记得很小的时候,就听说过这样一则寓言:两只小松鼠分果子,怎么分也不公平,于是请来狐狸主持公道。狐狸将果子分成 两堆,然后自言自语说,左边的果子多了,于是抓起一把左边的果子塞进嘴里,然后再看看右边的果子又多了,于是将右边的 果子又抓一把放进了嘴里,等到分配停当,果子已经所剩无几了。现在,当公民与法人之间出现了纠纷,依靠协商与调解无法 解决,通过诉讼来寻求公道。然而,法院像狐狸一样将果子吃到自己的嘴里,以后有谁还敢找这样的法院来主持公道?也许那 位院长不服气:我们只是暂时挪用并没有将副教授的钱昧掉,怎么能说是狐狸呢?但是,如果欠钱久拖不还,“等什么时候有 钱什么时候还”,跟昧了人家的钱有什么区别?如果有区别的话,那就是法院更加赤裸裸。或许有人会说,怎么能把头顶国徽 的人民法官说成是狐狸呢?是的,法律赋予了法院以神圣的尊严,但如果我们的法官不加以珍惜,任意践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对得起头顶的国徽吗?

  面对这样的事情我们无法冷静!法院应当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一防线被冲垮,那么社会还有什么 公正可言?世界各个国家为了守好法院司法审判这一公正的大门,采取了种种措施,让法官相对地独立于社会之外,不受社会 物质因素的干扰,例如法官享有高薪,衣食无愁;实行终身聘用,没有后顾之忧;办公条件优越,可以从容地分析和处理案件 等等。在享受这些优厚待遇的同时,也对法官提出了苛刻的要求,例如,担当法官这一社会公正的最后守门人必须有良好的品 德,更重要的是不得在社会上与民争利。

  反观我国,切不说在法官的选任方面把关不严,法院里通过各种方式挤进大批冗员,鱼龙混杂,长期得不到贯彻,前 不久中央严令政法机关不得经商,各地法院的创收活动才有所收敛。由于断了经商这一财路,而法院的人又要吃饭、要住房、 要车坐,财政拨款又有限,于是法院便通过各种手段自寻财路。就在我写作小文时,看到了《报刊文摘》转摘了1999年6 月25日《中国财经报》的报道:山西古县法院庭室职能、权限范围管理混乱,法院制定的土政策将庭室利益、个人利益与收 费挂钩,各庭室自揽案件、自找案源,有的甚至未经法定程序自行立案、自办案件。古县法院所属11个庭室,1个庭室就是 1个“小法院”。每个庭室集立案、收费、审判、执行于一体,并违法设立独立的会计核算单位。由于“小法院”权力过滥, 导致财务管理混乱,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非常多。全院51人中,审批资金和管理资金的人数就有2 8人,占总人数的59%。1997年至1998年,违纪资金总额达47万余远,占两年财政拨入公用经费、业务费和诉讼 费收入总额71.91万元的66%……另外,挤占挪用当事人资金47.51万元;私设“小金库”17.64万元;乱收 费、乱摊派、乱罚款8.59万元。看来,武汉大学那位副教授的遭遇不是个别的,还有一些法院挪用当事人的资金。如果我 国的司法体制不改革,不知这样的悲剧还要上演多少次。所以,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完善法官法,精简法院的冗员,改革法 院的经济拨款体制,设立直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判系统,彻底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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