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征税不“纠”既往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8月31日 18:26 和讯中金网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
正案,并自8月30日起生效,人们关心的是征收的范围、税率及有关的减免优惠等。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增加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利息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透露,《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国务院将据此制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
施办法,对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征收管理、收入归属等问题作出规定。
一是征税范围。凡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税。
二是税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是税款扣缴。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支付利息所得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在向储户支付
利息或者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
四是关于收入的归属、使用及征收管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财政的收入,由国家税
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发所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和农村扶贫资金等。
五是法律的溯及力。有关部门在研究过程中曾比较过两个方案:一是不分新老存款、不分新老利息,从开征之日
起,只要支付利息,一律征税;二是对开征前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不征税,对开征后的储蓄存款(包括开征前的储蓄存款)孳
生的利息才征税。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拟选择第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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