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居民“契约用电”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8月19日 09:37 华声报
8月15日上午,南京市安民村8幢47号居民汪先生在办理用电手续时,与城南供电分局签订了全市第一份居民用
电书面供用电格式合同,这在江苏省还是第一次。
8月15日起,南京市民在办理新装或增容用电手续时,须在供电分局营业厅领榷居民用电须知》,并在其中的相关
栏目内签署意见、盖私章,在办理用电业务手续的同时,与供电方建起供用电合同关系。
签订供用电合同依据了《电力法》有关条款。这份《居民用电须知》合同上明确:供电方在正常状况下,须向用电方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电电源;用电方须按时向供电方缴纳电费,不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和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失效、
不擅自转供电或改变电力用途等。当供用双方发生争议时,将据此合同依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对已由供电部门直接供电
的居民用户,南京供电局以通过新闻媒体告知用户的方式,健全供用电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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