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五部门作出规定:企业欠社保费不准上市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2月15日 09:18 和讯中金网
从现在起,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将不准上市,不予核准其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不予核准
设立分支机构及增加经营范围。这是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局等部门联合作出的最新规定
。
据《香港商报》报道,按照规定,对有能力缴费但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除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
予以处罚外,劳动保障部门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将把国有企业缴费情况纳入企业领导
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不依法缴费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除不能晋级、评选先进和获得年终奖金外,拖欠当年
还要给予警告,次年仍拒缴纳的,给予撤职处分。
这些规定是劳动保障部等部门针对目前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现象严重而出台的。目前,全国企业欠缴养老费达383
亿元,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欠费大户有200余家,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产生了
不利影响。
劳动保障部等部门要求各地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对欠费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任何形式的“协议缴费”,不能以承兑汇票或其他形式缴费。今后各类参保单位一律不得以物抵费。
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破产企业的欠费按有关规
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