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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遗产税要把握时机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2月03日 12:48 中国经济时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米建国认为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开征遗产税在我国势在必行。但是,为保证遗产税征收顺利并达到预期 效果,必须使其每一步都走稳走好,必须在开征准备阶段进行统筹考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专家米建国在上报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领导的一份报告中就此提出政策建议。

  米建国认为,开征遗产税对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积极意义。国家通过征收遗产税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 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而且是抑制个人财富过快增长、公平社会分配的重要手段,同时也 是完善税制的重要步骤。

  米建国同时认为,为保证遗产税征收顺利并达到预期效果,在准备阶段还需要统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积极创造开征遗产税的两个基本前提条件。米建国认为,遗产税的税基是个人财产,如何确认个人财产是一件 极其复杂费时的事情。首先是个人实名制问题。关于实行实名制,已经酝酿数年,最近虽有眉目,毕竟还没有出台实施。只有 实行了实名制,才能正确界定个人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财产,才能避免纳税人转移税基。这是前提条件之一。

  遗产税是财产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因而,开征遗产税的另一个前提则必须以财产税的顺利实施为基础。遗产是 由财产转化来的,财产是遗产的基础,税基相同,开征财产税才能为开征遗产税创造先行性质的条件。所以,从时间逻辑上不 能先开征遗产税后开征财产税,应是开征财产税在先或者是同时开征。在开征财产税之前开征遗产税既在理论上说不通,恐怕 在实践上也会因难于操作而行不通。

  第二,个人资产价值评估的依据和现价确定问题。米建国认为,遗产税的税基是故人的财产,同开征财产税一样,在 纳税时首先要计算财产的价值量。金融遗产的价值量比较容易计算,但对非金融遗产的价值量的确定就不那么简单了。在我国 ,对非金融遗产的价值认定是格外复杂的。这是因为我们没有开征过财产税,许多遗产缺乏原始的价值资料,即使有些资产是 通过交易得到的,人们也不习惯保留交易票据。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行办法是进行资产评估。在国外,适应征收财产税的需要, 一般每隔三至五年就要对土地、房屋等重要非金融资产进行一次价值评估,这是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都很高 。我们目前不仅财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严重不足,资料缺乏,而且评估制度和法规也有待建立、健全和完善。这是需要时日的。

  第三,把握开征遗产税的时机。米建国认为,研究开征遗产税的主要动机不仅可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可实现国家的宏 观经济调控目标,刺激民间增加投资,扩大即期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并调节分配不公。从经济与税收基本关系的理论分析开 征遗产税,动机与效果是相悖的。任何增税措施都会产生经济紧缩的客观效果。开征新税种是增税措施,期冀通过遗产税推动 经济增长的愿望,有可能落空。拟开征遗产税的设想已经不胫而走,仅靠消息就已经产生了相当大的调整预期效应,与恢复征 收利息税的效应相叠加,将产生倍增的造势作用。在国家决定适当时机恢复征收利息税的举措下,考虑到目前处于经济低迷和 经济自发收缩力趋强的时期,不宜紧接着就出台遗产税,而选择经济过热或个人收入增长较快时期为佳。

  第四,开征遗产税要考虑国人的习行。米建国认为,攒钱、置业、多留遗产,至今仍然是在国人中间占统治地位的观 念。尽管经过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这种观念在大多数人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我们开征遗产税的初衷是刺激即期消费, 减少遗产。目前开征遗产税,传统观念下的国人为了给子孙留下自认为可以解决其后顾之忧的财富,往往会勒紧裤带,尽量减 少不必要的消费,而攒钱再攒钱,把上缴国家的遗产税部分再攒出来。

  鉴于以上分析,米建国提出四点建议:

  ——尽快实行储蓄存款和个人财产实名制。实名制是开征财产税和遗产税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不仅有利于 完善利息税,实现其累进,增强调节分配不公的职能作用,也有利于彻底消灭公款私存,有利于反腐倡廉。

  ——大税制改革的顺序选择上,要先开征财产税。目前我国税制的最大缺陷不是没有遗产税,而是没有财产税。一旦 财产税能够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我国财政运行中所面临的许多问题和诸多困难都会有不同程度的缓解。只要财产税 能够顺利进开征,遗产税则是水到渠成。

  ——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这是一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规定个人财产的神圣 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据管理,对凡是没有合法交易票据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视为非法财产;制定包括评估 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现有个人财产评估办法。——要尽快设计出有效防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 的约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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