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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定贷款买房必须上保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1月8日 13:24 和讯中金网

  近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减轻个人贷款投保人负担,下发了《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调整个 人贷款的保险方式。个人在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时,凡是采取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必须上财险;凡是没有担保单位,并不能 提供质押物的,必须上寿险。

  据《北京晚报》报道,在《通知》中规定,对于1999年11月1日(不含)前发放的,采取抵押加保险担保方式 并已购买保险的个人贷款借款人,在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后,可以申请解除寿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相关保险费。

  对于1999年11月1日(含)后新发放的个人贷款购买保险方式,在寿险方面调整包括:贷款期限1至4年(含 )且未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的借款人,按个人贷款期限为3年(1至3年费率相同)的保险费档次购买保险。贷款期限5 年(含)以上,且未办理完成抵押登记的,可先按贷款期限的保险费档次购买保险。保险到期后,借款人仍未办理完成抵押登 记手续,须继续购买保险,剩余贷款期限低于5年的,按3年期限购买保险;高于5年(含)的,按5年期限购买保险,以此 类推。直至贷款还清或抵押登记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借款人可随时申请解除寿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相关保险费。解 除寿险合同,退还相关保险费的具体办法和重新购买保险的具体办法,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规定执行。

  在财险方面的调整包括:贷款期限1至5年的,按相应个人贷款期限的保险费购买保险。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可先 按个人贷款期限5年的保险。保险到期后,贷款剩余年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剩余年限购买保险;高于5年(含)的,可继续 按5年期购买保险,直至贷款还清。

  按照有关规定,凡符合相同保险条款及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认,均适用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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