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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台《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1月5日 12:57 中新社

  中国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布了《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时 报》消息称,办法首次明确了政府与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权力与义务,强化了政府所有权监督职能和约束机制,同时实 行政企分开,对企业实行放权,这对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规范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以及适应境外中资企业发展的需要具有 重要的意义。

  办法明确规定,境外国有资产经营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 主经营的原则。境外机构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人,对境外机构占用的国有资产负有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的责任。

  为建立必要的所有权约束机制,办法依据《公司法》明确指出,中央管理的境外企业的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需由财 政部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上报国务院批准。这些重大决策事项包括:境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和上市等融资 活动;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投资活动;企业增减资本金;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企业分立 、合并、重组、出售、解散和申请破产。除此之外企业经营决策均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中央管理境外企业的以下事项须报财政 部备案: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活动;企业子公司发生的重大决策事项。

  对于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其日常监管和考核由其境内母企业负责,但涉及列举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由其境 内母企业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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