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免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0月22日 13:36 国研网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作出如下税收政策规
定:
一、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
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
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
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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