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利息税内容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0月20日 13:49 和讯中金网
国家税务总局对有关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税作出明确规定,除了在储蓄机构取得储蓄
利息应缴纳利息税以外,个人取得的其他利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
机关负责征收。
据《解放日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指出,根据有关规定,对下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校中小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非义务教育目的的专项教育储蓄;按照国家或地
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并存入银行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有关储蓄机构应对
教育储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储户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储蓄金额、储蓄起止日期、
利率、利息。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一种一次存入本金,存期内分次支取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的定期储蓄存款,关于如何征
收这一利息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储户在每次支取利息时,储蓄机构应依法代扣代缴税款,但考虑到储户如提前支取本金,
其实际分期已取得的利息所得可能大于按储蓄机构有关规定计算应取得的利息所得,故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可以在存款到期
清户或储户提前支取本金时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异地托收不续存的,对个人储户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
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定期存款未到期,异地托收续存的,应由委托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储
户取得通存通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理行在兑付税后利息时,应向
储户开具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储蓄机构在对个人活期储蓄和银行卡储蓄存款结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储蓄
机构在代扣税款时可不开具注明代扣税款的利息结算清单,但当活期存款的储户存取存款时,储蓄机构应在其存折上注明已扣
税款的数额,银行储蓄卡结息时,应在对账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储蓄机构在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必须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每次转存结付利息时代扣
代缴储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由于计算机程序修改、调试的原因,储蓄机构在2000年6月1日前办理的自动转存业务
,在每次转存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在个人储户存款到期清户环节统一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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