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本月起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0月19日 10:34 上海证券报
本报北京专电(记者:纪嘉芳)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
税务总局近日制定颁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
务总局以国税发[1993]119号文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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